余耀辉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623)
最近遇到一个案件,银行起诉夫妻一方还款,该夫妻一方认为该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申请追加配偶为共同被告,希望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用于偿债,但遭到配偶的极力反对,夫妻双方为了防止房产被拍卖执行,在债权人起诉前已办理离婚手续并在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配偶所有。作为被告的夫妻一方,陷入了名下无财产但要背负巨额债务的绝境。该夫妻一方能否申请追加配偶为共同被告,法院处理结果至关重要,值得我们进行探讨。
1.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主体包括夫妻双方,该种情况直接明确,银行提起诉讼直接将夫妻双方作为被告主张还款,不存在争议。
2.借款合同的借款主体只有夫妻一方,但配偶签订出具《保证担保承诺书》,该种情况下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被告不存在争议。
3.借款合同的借款主体只有夫妻一方,但配偶也在借款合同中签名[1]。虽然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主体只是夫妻一方,但是配偶在借款合同中签名的行为表明配偶对该笔借款是知情且同意的,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以上情形,不存在夫妻一方申请追加配偶的情况。
在遇到银行只是起诉夫妻一方时,若该债务确实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只是判决夫妻一方承担还款责任,对于夫妻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