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可心
(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辽宁 沈阳 110000)
破产清算,是破产企业在公司清算、评估、处理、分配的状况下,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和开展的专业活动。为确保破产清算工作能够按照要求规范合理地推行开来,做好破产清算程序中税收债权的整合与梳理,是该部分实施的主要方式。
税收债权的分析,是结合企业经营和运作的基本状况,规范化、明确性实行破产清算程序条件方面的界定[1]。一方面,破产清算程序方面的界定,很好地将法律条件界定方面的调整,转换为更加详细的税收规划标准,它能够成为税收债权方面的综合评定和系统化评估的依据。另一方面,是从税收债权管理工作实施的基本情况出发,做好破产清算程序内容方面的系统梳理,它更关注如何利用将破产清算内容的整合与各项工作调节之间的相互对应,以达到自主做好税收债权层面的调节,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联,满足各项工作持续性推行的需要。比如,企业破产后需要缴纳的滞纳金比例以及附加税的认定条件等。这些与企业破产后资金核算密切相关的内容,都将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债权研究中得到明了。
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债权问题分析如下:
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债权主要涉及滞纳金、破产罚款以及税款三个部分,而对于滞纳金优先权的认定方面则存在着许多争议,在滞纳金征收和缴纳的顺序方面,对于先征收滞纳金还是先征收罚款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