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亚星 李 硕
(河北大学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对于执行和解的概念,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和明确的界定,不同的声音和观点很多。但大家在几点重要的区分上是有共识的:大家都认可执行和解必须存在于执行程序,都认可执行和解需要双方平等自愿达成协议后去履行,并且都肯定这是可以对民事执行程序产生直接影响的一项制度。因此作者认为执行和解是一项存在于执行过程中的制度,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的时间、地点、标的或数额在自愿基础上达成一致,甚至就修改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所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形成一致意见,并且提交至人民法院,以和解协议的执行取代了已经生效的原判决的执行,而不需要执行机关继续采取执行措施就中止或终止执行程序。
1.促进争端的快速解决,缓解执行难题
法院对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事实进行审理裁判后,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能够按照生效裁判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纠纷就能够得到较快解决。但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很少见,民事法律裁判在生效后大部分都需要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程序繁琐,再加上被执行人执行意愿不强,因而会导致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推进很难。多年来,“执行难”一直备受关注,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针对这个问题也做出了很多努力,但“执行难”并没能得到彻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