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旭杰
(山东政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是指为实现法官的职业化而建立的有关法官权力、地位、收入、安全、教育、监督的一系列保障机制。我国早在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下称《法官法》)中就对法官职业保障作出了相关规定,之后最高法于2002年、2005年、2017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等文件,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联合发布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都对法官的职业保障进行了落实[1]。2019年颁布的新《法官法》,专门设立“法官的职业保障”一章来调整和规范法官职业保障,使得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在制度层面实现了质的跨越[2]。
我国涉及法官职业保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数量虽在不断增加,但是从其性质来看,除《法官法》外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多为法院系统内部或行政机关的行政指令。这些指令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由于其自身法律位阶的限制,其对法官职业的保障力度相对有限。其次,从内容上看,这些规范中大多数是准用性或委任性规则,而确定性规则较少,以《法官法》为例,在“法官的职业保障”一章的14个条文中,确定性规则仅有4条,其余均为准用性或委任性规则。这就使得法律规范过于笼统模糊,执行难度较大,无法发挥其应有的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