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媛媛
(青岛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061)
农业土壤污染有着隐蔽性、长期性、污染源多等特点,土壤污染的后果一旦外化被人们所察觉到,则说明污染已经到了需要治理修复的程度。作为维护国民经济和民生的基础,修复受污染的农业土壤是非常重要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土壤污染防治领域迄今为止最完备的专门法律,标志着我国建立了系统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后又相继出《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办法》《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补充,但是相较于土壤修复实践中的作用而言,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2021年1月《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出台。第二条规定,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适用本办法,但不包括因农用地土壤污染民事纠纷引发的污染责任人认定活动。第八条规定,责任人有多人的,责任主体间应当约定土壤污染责任分担。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由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委员会确定责任分担。这一办法主要明确了仍应追究造成历史遗留污染的责任人以及多责任人时责任分担的确定问题。然而在多污染源、多责任人的复杂形势下,如何科学认定责任人,结合因果关系确定责任分担比例仍然面临诸多困难。[1]主体不明会严重阻碍土壤污染修复工作的进行,主要在于土壤修复责任难以落实到位,各部门之间可能会相互推卸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