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祖赫
(河北省保定监狱教育改造科,河北 保定 073100)
根据《刑法》《社区矫正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刑罚执行体系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系统三个相对独立的权力系统所组成。
新中国最早的法律建设借鉴了苏联经验,现行刑罚体制亦是如此,最大的特点在于执行主体多元分散,执行依据的法律渊源分布在不同法律规范之中。随着社会发展,这种多元执行体制逐步暴露出法律适用困难、执行效率低下、执行监督缺位、执行衔接不畅等问题,亟需从体制上加以改革。目前,我国在刑事执行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执行效率不高。当前,我国负责刑事执行的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这种设置容易使执行权被边缘异化,比如,侦查是公安机关的“主业”,而“审判”是法院的主业,面对这种情况,他们各自的执行权显得有些“多余”。法院和公安在具体的工作中很难做到兼顾主业和副业,当工作中发生矛盾的时候,必然以主要的审判权和侦查权为主,而忽视执行权的履行。总体来说,执行机构的多元极易造成刑事执行资源的分散、执行程序的杂乱、执行信息的闭塞,最终导致执行效率低下。
(二)执行监督受制。作为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在刑事执行监督的过程中,难以避免会陷入一对多的局面,针对多元执行主体的多头监督大大削弱了执行监督的力量,不利于人员统一调配,必然制约监督工作及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