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勇
(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河南 郑州 450008)
“一委一行两会”形成了新的金融体系监管规章制度,划定了专门的消费者保护组织,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金融行业的一些问题,但是严格意义上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及其相关的调查和解决制度仍然存在着相当大的空白,尤其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日益凸显。目前严格使用的一些法律法规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等,旨在保障金融行业相关机构的权益而无法兼顾金融产品及相关服务消费者与其风险的利弊关系,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并没有被重视,金融产品及相关服务也并没有得到有效监管。同时,现存保护性的法律规范具有很强的局限性,没有列明专门的条款,导致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实现和救济机制存在渠道不畅的问题,也导致普通的消费维权途径和手段很难为金融消费提供有效保护[1]。其次市场上金融产品种类繁多,例如银行存款、保险、基金等,可能涉及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服务业、融资融券业等金融领域,这些领域分属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管,也有着各自的部门规章或者行业自律性规定,管理程序十分繁杂。而且市场上的金融产品往往会涉及不同的行业领域,那么一旦发生金融消费纠纷,金融消费者就会陷入规制的沼泽中,不清晰的维权渠道,会使得投诉、维权无从下手,导致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