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梅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广东 深圳 518026)
当前,距离我国《公司法》中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颁布已经过去了十多年,但是由于我国的现实经济发展以及法律体系应用的限制,导致我国现阶段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使用现象较为混乱,该制度的使用状态与建设初期的使用预期,形成了较为鲜明的对比,建立公平公正的经济秩序的目标并未得到实现。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经济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张,反避税的需求正处在一个高速上涨的阶段,同时,伴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张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建设不断发展,我国对于国际避税制度的建设需求要进一步地完善,反避税作为维护良好的国际避税制度具有重要作用。伴随着我国中小型企业的不断增加,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整个反避税应用中的位置不断攀升,其对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的平稳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因此,规范现阶段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应用,积极探讨其应用形式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利用公司法人格以及有限公司的责任实现避税、敛财等行为,在这一过程中,企业股东成为最大的受益体,实现了个人经济的所得。对于企业来说,这一行为虽然满足了个人的私利,但是也导致了企业的经营状态失衡。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更好地监督企业法人,避免其在股东频繁利用其法律独立人格以及股东有限责任完成个人敛财,是建立良好经济秩序的重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