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连
(四川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 江油 621709)
案例:某物流公司,名下登记有96辆货运机动车,自购4辆,其余92辆均系车辆的“名义”登记人,即民间俗称“挂靠”。2020年1月,该公司一名义登记车辆,由任某、许某合伙实际出资按揭购买,其聘用的驶员李某在送货返回途中,“好意”搭乘案外人唐某,后李某驾驶途中车辆碰撞护栏掉入河中,致李某、唐某当场死亡,机动车严重毁损,此严重交通事故为物流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上述案例反映出的货运车辆状态,即物流公司将他人实际出资购买的机动车登记在自己名下,从事货运业务,是物流行业的普遍做法。本文以此案为导引,专题研究货运机动车登记在物流公司名下的法律问题,解析物流公司的风险防控。
根据上述案例,任某、许某合伙出资购买货运车辆,为什么不登记在自己名下,而要登记在物流公司名下呢?这要从我国机动车管理制度说起。货运机动车管理,既涉及登记管理,又涉及经营管理,其管理职能分属于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根据公安部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的……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七条,2012.2.。此处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并未要求需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因此,自然人个人名义办理机动车登记并无法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