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丽珍
(宁夏警官职业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实践教学是相对于理论教学而言的,在实践性教学模式当中,教师以适当的活动和任务为抓手,给予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机会。在实践教育过程中,学生能够将自身的理论知识用于解决实践问题,进而提升自身的实践能力[1],就目前来看,各法律高职院校均按照教育部提出的“服务需求、产教融合、共谋发展”的基本原则,对实践教学模式进行研究和探索应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大量问题。笔者认为,现阶段探索高职应用法律类专业实践性教学模式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下,强调市场经济其实就是强调法治经济,当前,法治理念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社会和市场对于应用型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和要求都变得更高。
而高职法律教育作为培养此专业实践性人才的重要阵地,其人才培养目标必须与市场的需求具有极强的契合性,这就要求相关的专业院校必须及时转变教学理念,走“学校—行业—社会”产学研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的道路,创建行业互动、专业学习与法律服务一体化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这样才能满足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对于法律事务专业人才的需求[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