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角下夫妻债务制度研究

2021-11-24 23:48
法制博览 2021年28期
关键词:清偿婚姻关系民法典

赵 健

(河北省公安厅海防管理总队秦皇岛支队,河北 秦皇岛 066311)

夫妻债务制度在立法和执行的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也出现了一定的争议。面对日渐复杂的夫妻财务问题,大众对《民法典》法律制度的有效性需求日盛。夫妻积极财务和消极财务的管理和认定应对比国外的成熟做法,从而找到符合我国《民法典》法律规定的高效的认定和执行途径。

一、夫妻债务制度的基本理论

《民法典》中规定:“夫妻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但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内涵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究其意义,就是夫妻双方共同生活需要承担的债务。其中包括生产生活开销、赡养父母和抚养子女,以及购置不动产等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别和内涵较为丰富。在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夫妻之间的利益纠纷已经成为生活中必不可避免的问题,有效的债务制度能够确保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有效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由此可见,债务制度既能够确保家庭利益的均衡,又能够影响社会交易的安全性[1]。夫妻债务常为共同债务,基于夫妻关系的共同债务制度是对家庭财务的有效维护,并确保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合法权益。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交易活动已经不只局限于夫妻之间,更多的是存在于社会经济发展之中,这也就是我们所谓的第三人利益。第三人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会依赖于夫妻债务制度的维护。作为夫妻双方要明确债务分担的具体情况,比如夫妻所承担的是何种性质的债务,在偿还的过程中由谁承担清偿的责任,一旦夫妻关系破裂,所承担的债务又该如何分配。当然。通过制度来确保第三人的权益也是债务制度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债务制度范围的扩大和内容的补充是时代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有效提高我国《民法典》执行性的举措。在社会不断进步的同时,个体更需要在婚姻关系中凸显自我发展的价值,一旦个人的发展在婚姻中受到抑制和损害,就会出现离婚的现象,这也是我国离婚率持续上涨的一个原因。在离婚过程中,财产纠纷成为夫妻二人纷争的重点,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离婚的难度也在逐步提升。针对这种问题,《民法典》也出台了相关的规定,但由于债务纠纷问题较为复杂,相关的法律条款中也存在一些空白,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这些法律问题就会造成一定的困扰,因此在夫妻债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要进一步提高确认的有效性,避免不规范行为的出现[2]。夫妻共同债务存在较为明显的特征:第一,夫妻二人必须是婚姻关系;第二,债务原因必须是由双方用于共同生活和生产等行为所产生的;第三,夫妻共同债务属于一种连带性债务,一般都是共同所有的,当然也不排除夫妻间存在特别约定的现象。

二、对比分析探究制度问题

在《民法典》中,针对夫妻间的债务纠纷和承担问题,强化制度在立法上的设定和执行,充分体现了对婚姻关系和家庭和谐的维护,能够保障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离婚时的合法权益。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夫妻债务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已经超越了家庭生活中的经济利益,在很大程度上会给第三人造成利益的损失。为了有效确保夫妻债务制度的有效实施,应明确划分相关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认定债务的性质和责任人。在亲属法的制定中,部分国家对夫妻债务有明确的规定,其中美洲、欧洲国家的制度较为完备,能够充分保障夫妻关系与债权人的利益,这对于我国的制度发展有很好的借鉴价值[3]。

比如在美国的法律中单独设置了家庭关系的相关法律条款,以此来调节和维护婚姻家庭的关系。美国至少有九个州已经施行了明确夫妻财产制度。在相关制度规定中,夫妻中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承担的债务,另一方都应该作为合同当事人对债务负责。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最关心的是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还是在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在美国的相关制度中就提到了要以共同财务清偿的规定,同时美国的相关法律也提出了夫妻一方在关系存续期间所承担的债务,另一方如果处在自行管理个人财产的状态下,就不应该对债务进行偿还。如果夫妻一方愿意使用管理的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就能够让债权人避免财产损失[4]。这种模式主要的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所承担的债务可以分为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两种债务形式对应着不同的责任属性。针对这种模式,债权人为了确保自己的利益,就要明确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所承担的债务,只有查明债务人的利益分属才能够让夫妻共同承担相关的债务责任。与之不同,还有一种模式就是夫妻个人的债权人在受偿的过程中,既可以从夫妻一方获得财物,还能够以夫妻的共同财产得到赔偿[5]。这种模式会牺牲夫妻一方的利益,来确保债权人的债务得以偿还。

三、完善夫妻债务制度的策略

(一)进一步明确债务归属,提升夫妻法律认知

为了进一步强化夫妻债务制度的执行性,要从债务划分角度出发,提高夫妻双方的法律认知能力。从总体而言,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家庭日常生活所承担的支出,比如赡养父母和养育子女所承担的债务,以及购置不动产和昂贵物品所花费的财产,当然还包括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为了提高家庭生活质量所承担的相关债务。与美国的相关法律比较,我国更应该重视夫妻共同债务责任中财产划分的方式,不应包括非举债人配偶的个人财产,这一改变也是为了维护夫妻双方的个体利益,实现家庭生活的稳定发展。这一举措就能够有效解决债务归属认定不清的问题,因为在许多财务纠纷案件中,夫妻双方很难做出决策的就是债务该由谁来承担[6]。

(二)强化共同确认的有效性,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针对不同的债务类别,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必须对相应的债务进行依法认定,并分割相关的责任。在夫妻关系中有些配偶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非法侵占对方的财产,更有甚者会伪造相关的债务凭证,与他人串通牟取财产,这些行为在法律制度欠缺的情况下,严重地危害了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共同财产,共同行使,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已经成为大家认可的方式,但是在法律中却缺乏具体要求,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这项内容进行填补,强化共同确认的重要性,如果一方没有参与权,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由配偶行使对方的权利,不擅自动用对方的财产[7]。个人的债务也应有明确的证明,确认这笔债务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配偶一方不需要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综上所述,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合意所欠下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现行立法中存在认定规则不清、个人清偿规则不完善的问题。对此,《民法典》已经对夫妻间的法律责任做进一步的认定,完善各项投资的债务认定,建立夫妻共同确认制度和债务清偿规则。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我国各项法律制度日渐完善,依法治国理念从未放松,特别是《民法典》的出台,更是为社会提供了指引。大众要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同时,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合理解决夫妻之间和第三人财产权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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