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健
(河北省公安厅海防管理总队秦皇岛支队,河北 秦皇岛 066311)
夫妻债务制度在立法和执行的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也出现了一定的争议。面对日渐复杂的夫妻财务问题,大众对《民法典》法律制度的有效性需求日盛。夫妻积极财务和消极财务的管理和认定应对比国外的成熟做法,从而找到符合我国《民法典》法律规定的高效的认定和执行途径。
《民法典》中规定:“夫妻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但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内涵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究其意义,就是夫妻双方共同生活需要承担的债务。其中包括生产生活开销、赡养父母和抚养子女,以及购置不动产等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别和内涵较为丰富。在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夫妻之间的利益纠纷已经成为生活中必不可避免的问题,有效的债务制度能够确保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有效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由此可见,债务制度既能够确保家庭利益的均衡,又能够影响社会交易的安全性[1]。夫妻债务常为共同债务,基于夫妻关系的共同债务制度是对家庭财务的有效维护,并确保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合法权益。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交易活动已经不只局限于夫妻之间,更多的是存在于社会经济发展之中,这也就是我们所谓的第三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