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雨辰
(南昌大学 江西 南昌 330000)
信息传播技术的进步势必会引起著作权法相应的变革。新媒体时代,作品的样态和传播途径日益多元,这给传统媒体带来了极大的竞争压力和转型挑战;侵权技术升级,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断增多,享有优先使用权的媒体单位试图维权却鞭长莫及,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只能孤军作战。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修正案(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修正案)将传统媒体职务作品规定为法定特殊职务作品的做法过犹不及,既没有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也没有根本缓解传统媒体的困境,致使双方利益失衡。因此,只有完善传统媒体职务作品权属模式,方能促进传统媒体产业发展,兼顾作者的利益。
比较法上的雇佣作品与我国的职务作品是同一概念。雇佣作品著作权归属的问题是著作权法现代化的问题。[1]进入现代社会,大规模投资和组织创作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如何兼顾创作者和投资者的利益,是著作权法面临的时代问题。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采取了截然不同的做法:英美法系采取“视为作者原则”,认为除非双方有相反的书面约定,视雇主为作者,享有对作品的所有版权。①大陆法系仍然坚持“创作者为作者原则”,认为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原始归属于创作者,但单位可以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继受取得部分或全部的著作财产权或者排他性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