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信用治理的法治路径

2021-11-25 02:09严新龙朱德华
法制博览 2021年6期
关键词:网络空间规制信用

严新龙 朱德华

(1.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江苏 泰州 225300;2.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江苏 泰州 225300)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提高网络治理能力,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坚定不移建设网络强国”。网络信用治理是一个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空间作为现实社会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其信用建设显得尤为重要。信用是维系人际交往的纽带,在一定意义上,信用是推动网络空间有序运行的基石。这从当前依托互联网而迅猛发展的网络购物和共享经济可见一斑。网络社会的某些失信行为瓦解了社会认同的基础,增加了交往的不确定性,污染了现有的网络空间。网络空间的失信行为一般包括:虚假身份、肆意侵害他人隐私、盗用他人知识产权、网络谣言、诽谤以及诈骗。网络空间的失信行为需要法律加以规制,同时需要合作治理。法律与代码、市场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合作治理,有利于建立网络空间的信用环境。让网络信用体系成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战略资源。

一、网络空间的信用信息法治标准

欧美国家公民诚实守信的因素有二,即法律强制力的威慑与诚信利益的吸引。法律是社会的最大公约。法律诚信在一定意义上是制度诚信,其适用并不区分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主要适用于陌生人的世界。网络空间的信用信息的法治标准涉及三个方面:信息义务主体、信息权利主体和行政部门[1]。在未经法定授权的情况下,私主体网络信用信息的不得将其掌握或获取的私主体网络信用信息提供给他人对信息进行分享。实现网络空间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的法治化。信息权利主体享有一定的信息自决权,与个人信息自决权相对应的是相对方的信用信息异议权。服务换取信息的对价化交易模式以个人对信息享有权利主体地位为前提。通过行政规则制定安全和明确的信用信息法治标准。以实质呈现标准取代服务器标准与社会危害标准。在大数据时代,信息义务主体、信息权利主体和行政部门应当致力于实现网络信用这一中心目标。网络行政管理系统包括三部分:信用资料的收集和登记、信用数据的加工处理和信用评估以及信用发布。评估报告是区分不同网站、网络空间信用信息度质量的关键。诚信度、合规度、践约度,是网络信用信息评价的综合价值。因此,有必要对网络空间信用信息确定法治标准。网络信用对网络管理的价值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网络信用是一种调控杠杆,有助于从根本上减少不良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可基于信用评估对用户分类,实现有重点的管理,解决管理资源不足的突出矛盾。在治理主体方面,政府部门不能以管理者自居,应当以协调、主导各方的中间人与引领者的身份与其他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网络治理,共同建设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在治理的方式、方法方面,不再仅仅依靠行政力量进行社会治理,而应注重互联网行业的自治,允许网络参与者在网络信用治理进行有益的尝试和创新。

二、网络空间的信用评级法治规范

信用是一种公益。网络信用脆弱和信用贫困问题成为各界人士关注的热点。网络信用管理已经成为社会管理中最重要的手段之一,而网络信用评级则是信用管理的有效实施。网络信用评级的对象主要包括网站、网络空间等网络信息传播载体。网络空间的信用评级依赖于信用数据库的建立。建立信用数据库,对各个网站及网络空间的信用记录进行评价。信用等级差的网站、网络空间将在运营、服务等方面受到严格的约束和限制。网络空间的信用评级应当确保其真实性。准确的评级能够纠正市场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效率或监督效率,不实的评级不仅不能真实反映被评级对象的信用状况而且可能对市场造成重大打击。由于公信力是一种软实力,其是政府规制网络空间重要的信用工具,网络空间的信用评级在一定意义上依赖于社会公信力。网络空间的信用评级应当妥善处理好公权力与信用信息数据的相互关系上。网络信用的体系架构既包括发达的信用技术、严密的网络信用机制、信用意识的培养,又包括健全的信用法律法规、信用监督与管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网络空间信用信息发布的法治规则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网络管理的主要矛盾正在由网络基础设施管理转变为网络用户行为管理,以拓展以知识为基础的互联网产业。由于网络信用缺失的技术性要素体现为网络的虚拟性,网络信用缺失的根本性要素体现为人的自利性,而法律和信用体系的不完善是网络信用缺失的制度性要素[2]。

网络信用信息的披露本身就是网络信用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建立合理的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机制,包括政府补贴与市场推动。网络空间信用信息的发布坚持行政管理与技术管理相互协调的原则,彰显网络信用信息的公共性、民主性、实用性和共享性。网络信用提醒与诚信约谈,应当成为政府行使网络惩戒权的前置程序,同时规范信用惩戒权,完善信用惩戒的法律救济。积极营造安全的网络信用环境。网络空间信用信息的发布应当确保信息更新的及时性、信息共享的充分性。逐步建立法治框架下的信息共享机制。网络空间信息的发布应当维护不特定第三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人格尊严。网络空间应当具备一项内部管理规制,此规制方式不同于单个的执法手段或行政行为方式,而是由“组织建制”“标准制定”“执行反馈”和“守法监督”等方面组成的系统性制度体系。规制者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经验和知识,经过事先审批的程序对企业予以行政指导,解决其信息赤字。将第三方审核引入内部管理型规制的法律适用程序中,有助于增强网络信息信用判断的透明性、专业性和独立性。

四、私主体网络空间信用建设的法治界分

网络空间的信用建设是一个需要多方合力,共同推进的系统工程。行政法律规则仅为私主体网络空间信用建设的一个维度。私主体网络空间信用建设存在自身的规律,既包括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又包括信用道德与信用文化的培植。因此在私主体网络空间信用建设的法律规制路径应界分为行政法治与民事法治。

(一)私主体网络“媒介体”轻微失信行为的行政法治豁免

在行政过程论的基础上,私主体网络“媒介体”的轻微失信行为应当由遵循客观性标准向法律效果判断程序基准转变。私主体网络“媒介体”在信息发布的过程中,虽然存在一定的失信问题,但在客观上并未造成重大的影响或损失,且违法情节轻微。私主体网络“媒介体”的此类失信行为,在法律效果程序基准上不应处以不利的行政法治后果,应当适用行政法治豁免。私主体网络“媒介体”的轻微失信行为属于可补正或忽略不计的经济行为。该行为应当纳入民事法治的范围,在个体自主与公共利益之间作出有利于前者的价值选择。在西方社会,自由经济行为是经济体制中的活跃因素。私主体网络“媒介体”的信用建设应当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的理念。在私主体网络“媒介体”初步实现繁荣的现阶段,我们应当坚持规制与保护并行,治理与鼓励同步。防止规范意义上的鼓励转变为事实上的要求。以促进私主体网络“媒介体”这一新生业态的发展。

(二)私主体网络空间公共利益以外的领域隶属于民事法治的范畴

私主体网络空间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其信用建设主要依赖于民事法治。只有私主体网络空间的信息发布涉及公共利益时,方才适用行政法律规则。私主体网络空间信用信息的发布虽然其直接目的并不是赢利,而是扩大私主体网络空间的影响力。但是其根本目的在于推销其衍生产品,获取市场经济利益。因此,私主体网络空间的信用建设在公共利益以外的领域,应当遵循民事法治的客观要求。通过私主体网络空间的信用承诺、诚实守信,有利于在根本上提高网络空间的信用水平,增强网络信用的质量和水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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