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实行律师在场权探析

2021-11-25 02:09
法制博览 2021年6期
关键词:辩护律师讯问侦查人员

马 双

(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江苏 南京 210037)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现状和特征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日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根据白皮书内容显示:近五年,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在连续多年下降趋于平稳后有所回升。2014年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84569人,经审查,提起公诉292988人(含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起诉人数)。从受理审查逮捕的数据来看,2015年至2017年连续三年下降,但2018年、2019年同比分别上升5.87%、7.51%;从受理审查起诉的数据来看,2016年至2018年总体保持稳定,2019年同比上升5.12%。

从上述机构公布的数据来看,近年来,未成年人的犯罪数量在经历一段时期的持续降低后有所回升,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依然是很严重的社会问题,笔者通过对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数据的研究,发现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一)低龄化趋势明显

根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针对管教所、社区、专门学校和普通学校四类学生开展的调查研究,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根据调查数据显示约35%是16岁犯罪,31.2%是15岁犯罪,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所占比例有所增加,达到20.11%,而在2001年,14岁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为12.3%。

(二)个人及家庭文化程度的偏低

文化程度偏低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特征,未成年人本身处于初高中学龄阶段,对社会和法制的认知不足。很多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家庭主要成员的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部分属于完全文盲家庭,这样的家庭也无法给予未成年人足够的法制教育。近年来,因家庭贫困辍学以及留守少年的犯罪现象较为严重,无法接受正常学校教育,缺少家庭关爱的未成年过早地走入社会,受限于社会经验的缺乏,容易感染恶习,从而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三)未成年人团伙化犯罪特征明显

很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都存在着团伙犯罪特征,部分犯罪还具有黑社会组织特性。未成年人受制于年龄、接受教育程度,易受到社会青年的蛊惑、利用。部分社会青年不仅自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还专门利用未成年人缺少经济来源、社会认知不强,充当“打手”“小弟”,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将责任推给未成年人。部分未成年人模仿电影桥段,盲目追崇哥们义气,团伙作案,给社会带来较大危害。

(四)暴力和性犯罪现象较为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白皮书显示,2014年至2019年,检方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量居前六位的罪名、人数分别是:盗窃113077人,抢劫57845人,故意伤害47881人,聚众斗殴39881人,寻衅滋事39082人,强奸17690人。六类犯罪嫌疑人数量占全部犯罪人数的八成以上。未成年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奸犯罪人数有所上升。

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少数侦查人员用成年人案件侦办思维办理未成年人案件

虽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要求办案人员在侦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深入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及教育背景,本着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采用教育、感化的处理方式挽救未成年人。但在实践中,有的侦查人员面临破案压力以及部分未成年人的早熟化,采用对待成年人的侦办思维,未能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承受程度及生活环境。特别是在羁押、调查和讯问过程中,导致未成年人情绪、心理受到较大影响,部分未成年人因受到调查而无法正常回到原有的教育和社会环境中。虽然犯罪案件被侦破,未成年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但未成年人二次犯罪的现象也值得警惕。

(二)办案人员对未成年人应当慎用强制措施

根据最高检察院白皮书显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不捕率、不诉率、附条件不起诉率逐年上升,但各地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较为突出,需引起高度重视。少数地区的办案机关追究羁押指标、报捕指标,对本可以不采用刑事拘留或提请批捕的未成年人采取措施。在非恶性犯罪案件中,不考虑未成年人的监护环境,对未成年人一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

(三)未依照程序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

我国现有法律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在讯问未成年人时通知合适成年人在场,但部分侦查人员在实践中往往并未按照程序在第一次讯问时就通知成年人在场,而是在取得未成年人基本口供后才会通知成年人到场补录笔录,将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作为象征性制度,在根本上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对未成年人采用有罪推行的侦办思维

少数侦查人员采用口供为王的办案思维,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嫌疑人进行有罪推定,对未成年人的辩解未能第一时间核实调查,未能在调取未成年人可能构成无罪、罪轻的证据;致使未成年人在被轻微案件,甚至无罪案件中被羁押,给未成年人的生活带来较大负面影响。

三、目前侦查阶段合适成年人制度的不足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合适成年人的在场对侦查机关履行职责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案件处理,在帮助未成年稳定情绪,协助与侦查人员的沟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从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诉讼权利的维护角度,合适成年人制度也有着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合适成年人制度多存于形式,未能有效保障未成年权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适成年人不仅可以监督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还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但在实践中,很多合适成年人参与的作用仅为侦查人员的笔录签字背书,未能有效辨别侦查人员的讯问内容是否对未成年人不利,也未能代替未成年人就程序和内容提出自己的意见。

众所周知,建筑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而且与经济的关联性较强。在构建涵盖所有经济产业增值税链条的过程中,建筑行业的作用是不容小觑的。根据建筑行业的上下游产业可以发现,建筑行业实行增值税政策能够不断完善增值税链条,不仅能够使建筑行业抵扣税额增加,同样也使既有增值税行业税收管理工作更加完善。

(二)非直系亲属成年人未能有效履行相关权利

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或基层组织代表等非法定代表人参加讯问时,本身就缺少从亲情角度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如果不能从诉讼权利保护方面帮助未成年人,那么在场人员的作用就更难显现。

(三)文化水平及专业能力的欠缺

合适成年人受制于文化水平、法律专业能力的欠缺,在参与讯问活动时不能有效地行使相关权利,一味强调教育感化,未能从专业角度对未成年人是否构成犯罪,参与情节以及各项诉讼权利提供保障。

合适成年人在场作为未成年人额外附加的权利,是相对于辩护律师在场而言的,合适成年人在场和辩护律师在场是两项功能不同的制度,对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言,发挥着不同的作用[1]。

四、试点律师在场权对未成年保护的意义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在场权是指在侦查阶段中,侦查人员在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讯行为时,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律师在场的权利。

我国近年来高度重视人权保护,加入相关国际公约,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行改革。但我国现行制度与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这一刑事司法准则之间仍有一定的差距。

虽然在我国现阶段建立全面的律师在场制度尚不具备可行性,但在某些领域和司法程序中进行试点非常有必要,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进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现代化进程。我们在本文探讨的就是在侦查人员讯问时,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辩护律师在场提供帮助的权利。澳大利亚国家儿童青年法律中心前主任罗伯特先生指出,未成年人对压力的敏感性、对成年人建议的可信性、口头表达能力的缺乏以及在专业或敌意的询问下容易做出错误陈述的特点,决定了他们在被警察询问时需要得到专门的帮助[2]。

律师在未成年人受到讯问时,不仅可以有效防止侦查人员进行非法侦查活动,而且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增强程序的透明度。律师参与侦查阶段讯问,对消除或减少未成年人的恐惧和抵触心理也具有积极作用。笔者具体分类总结如下:

(一)帮助教育、感化和挽救

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与家庭环境密不可分,部分未成年人在父母、家庭其他成员在内心有较强的抵触情绪,不愿意他们在场了解案情;律师作为专业人员,可以给未成年人增加安全感,律师除从案件角度帮助未成年人外,还可以为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帮助其消除心理恐惧,坦然陈述案件事实。

(二)协助侦查人员收集非罪与罪轻证据

未成年人容易受到社会不法分子的教唆、利用,很多未成年嫌疑人无法辨别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情节轻重以及是否可以立功。律师介入讯问,即第一时间了解案情,也可以从专业角度去辨别罪与非罪,对未成年人提出的辩解和举报,要求侦查人员进行记录调查,帮助未成年人减轻、免于处罚。

(三)监督公安机关规范执法

律师作为了解侦查程序的专业人士,在未成年人接受讯问中能够监督侦查人员的讯问活动,对部分侦查人员因过分依赖口供而进行诱供、逼供等行为能够第一时间予以制止,同时也能够对可能导致未成年人情绪受到影响的问题提出纠正。在讯问结束后,能够帮助未成年人核实笔录,告知各项权利。

(四)精准判断、专业辩护

现阶段,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法在第一时间了解案情,收集嫌疑人罪轻和无罪证据。基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质,律师在讯问现场能够第一时间掌握案情,不仅能够帮助侦查人员厘清案件,也能够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基础。

(五)推动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是许多国家刑事法律政策的重要内容,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实行刑事和解也是符合非刑罚化的国际趋势。在湖南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和解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023起,在校学生获从轻处理后回学校继续就学的达96%,在校表现好的达100%,因从轻处罚参加高考并考上大学的 37人[3]。

在未成年人涉及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中,律师作为未成年人辩护人能够全面参与刑事和解工作,帮助未成年人在悔罪认罪的同时,能够与受害者达成和解,尽可能对受害者进行补偿,取得受害者谅解。

(六)体现我国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

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保障人权也成了我国重要的司法理念。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开始试点律师在场权制度,与国际刑事司法规则相衔接,不仅可以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防止侦查权滥用,也是对保障人权司法理念的具体体现。

五、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实行律师在场权的几点建议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实行律师是保障未成年人人权的重要举措,我们可以借鉴各国实践,制定出符合我国现阶段刑事司法特性的实行方案。美国的指定辩护政策也值得我们借鉴学习,美国的指定辩护规定,凡被告身体自由受到限制之时起,即有权请求国家为其指定辩护人,且往往以律师是否在场作为认定被告自由的取得是否具有任意性的标准。

笔者从实务角度,提出以下建议:

(一)公安机关与所属辖区的法律援助机构建立援助律师值班制度。公安机关在未成年嫌疑人到案后,其合适成年人无法在第一时间为其聘请律师参与讯问。公安机关可以与辖区法律援助机构建立援助律师值班制度,由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驻点办案单位,以协助律师在场制度的落实。在未成年人家属聘请律师后,可由法律援助律师与其办理案件移交,以便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延续。

(二)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律师人才库。司法行政部门在辖区律师中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律师人才库,对入库律师进行刑事专业能力培训、心理辅导能力培训;对经过培训合格的律师安排至法律援助机构参与未成年人案件的援助工作。

(三)公安机关在讯问未成年人嫌疑人后,须就羁押问题与在场律师进行沟通,对于在场律师提出取保候审意见的,应予充分考虑并记录在案;对律师提出取保候审意见不予采纳的,应给予书面回复。

(四)公安机关在看守所询问未成年人的,应在安排讯问前通知辩护律师具体时间;辩护律师无法到场的,可以由驻看守所法律援助律师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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