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直播法律规制、文化道德方面的思考

2021-11-25 02:09蒋继元
法制博览 2021年6期
关键词:主播道德内容

蒋继元

(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630)

网络直播是互联网传播内容形式的一种,具备实时性、互动性和分享性的特点,网络直播的传播速度非常快捷,而且操作简单,不管是街头巷尾的个人用户,还是大型的互联网企业,观看网络直播的用户无处不在[1]。从娱乐明星到普通百姓,每个人都能参与到网络直播中,这也正是网络直播行业最明显的特点。“人人可看、人人可播”,由于网络直播传播速度快捷、操作简单、内容丰富、互动性较强和观看群众范围较广,因此网络直播涉及了教育、电商、游戏、体育和旅游等诸多行业[2]。然而正是因为如此,在网络直播产业中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所以必须要加强对网络直播的管理。

一、关于网络直播的法律规制问题

(一)直播产业发展问题

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主要依赖于我国经济的总体驱动力,并在我国产业经济调动的综合市场活力的基础上,由活跃的市场群体所形成的活跃的消费市场。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的飞速发展和国家对经济产业政策的不断落实,比如互联网产业在内的产业经济的蓬勃发展、各种顺应时代发展趋势而出现的新兴行业,使得当前的互联网产业经济一片繁荣。然而一些问题也随之而来,在文化角度上,国民文化素养无法满足日益发展的经济需求,导致经济和文化出现断层现象,并阻碍经济的长远发展,而网络直播产业正是如此。网络直播主要是面向消费者的产品,观众的消费习惯和消费观念对于网络直播的传播方式和传播内容起着新的决定性的作用。消费者实际上控制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趋势,而且还影响着网络直播产业的命脉。根据现阶段的网络直播产业模式能够发现,网络直播是传统互联网运行中的一种产品+内容的形式,其繁荣发展的关键不是发展模式的创新,而是基于观众的需求,然而由于部分网民文化素养较低,不符合超前的网络产业经济发展需求,使网络直播在飞速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越来越多。

(二)直播产业法律监管问题

作为普通网络直播的参与者,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传播的是什么内容和思想,都有极大程度的自主权,导致了网络直播行业出现知法犯法的现象,而且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和广泛应用,不管是“输出方”还是“接收方”,网络直播行业的门槛都较低,从而导致网络直播的参与群体和人员越来越复杂多样,网络直播产品和环境也越来越混乱。网络直播行业的投资者、运营商、直播公司和消费者群体,在整个网络直播文化产业生态系统的发展中没有表现出健康、良好的发展趋势,受利益驱动,网络直播平台对直播内容和方式不管不顾,主播对利益的日益重视和观众的不敏感性使网络直播行业成为互联网行业的难题。而其中网络法律监管的“违法难纠”和“无法可依”导致大多数的网络直播行业参与者越来越过分,甚至无视道德和法律的约束,从而使网络直播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而且逐渐发展成了致命问题。哪怕我国网信办颁布了《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制约,然而因为网络直播行业所面临问题太过复杂,导致相关部门很难展开有效治理[3]。

二、关于网络直播参与者的文化道德问题

(一)直播平台的文化取向问题

网络直播平台是资本整合的产物,也是一种面向大众的信息传播平台,平台的传播内容和价值观在产业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具有操纵文化输出的主动权,在极大程度上决定了网络直播文化的价值取向。在网络直播行业的蓬勃发展下,各方企业和用户都想要从中取得利益。因此,不当的竞争和哄抬物价等形成导致网络直播行业出现只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视直播内容,置法律法规和文化道德而不顾。长此以往,最终逐渐形成了“不择手段、唯利是图”的生存法则,在此形势下,网络直播行业的价值取向越来越扭曲。

(二)主播群体的职业操守问题

主播其实就是网络直播平台中的“编剧”,引导着观众和直播过程中的输出内容,然而根据当前的诸多问题,主播群体的职业素养参差不齐,少数直播的节目和内容也越来越低俗,有的甚至出现色情暴力等垃圾产品。除此之外,甚至出现个别主播不顾道德、不择手段,甚至没有底线,只为收取礼物而赚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完全不管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严重违背了社会道德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并使网络直播内容质量越来越差。

(三)观看群体的复杂多样

作为网络直播文化的直接受众群体,观看者会主动接受传播的内容,然而由于观众群体的复杂多样化,使得网络直播的产品也越来越丰富多样,这也就是所谓的“市场决定资源配置”。作为一种消费产品,网络直播只是一种消费产品,其输出的内容主要取决于消费市场,而文化程度的不同、素质的高低差异、思想观念的不一致都会对网络直播市场的发展趋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另外,在互联网时代,受到不健康网络环境的影响,很多观众会自发的传播“三俗”内容,从而导致社会风气日益恶劣。再加上网络直播的受众群体中有大多数观众仍未成年,并且对直播内容的优缺点没有清晰的认识,而且他们本身还没有养成明辨是非的能力,极易受到低俗、色情和暴力直播内容的诱导,严重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

三、关于网络直播法律规制和文化道德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行业行政监督

首先,应为网络直播行业构建专门的监管协会;其次,应推行国家监管机构公司进驻机制,直接监管大中型直播产业公司;最后严格挑选主播,严格控制传播内容,在行业内部监督和行政外部监督的同时作用下对网络直播行业展开监督和管理。

(二)行业行为规范

现阶段,大部分的网络直播平台都已经开始应用了“主播黑名单”的管理模式,并增加了对热点直播内容的推送。然而对于复杂多变且恶劣的网络直播环境,很难取得有效的进展。对此,必须对网络直播行业进行行为规范。

首先,应提高直播行业的准入门槛,制定直播行业制度和职业标准,并规范主播的审核程序,同时加强对主播的培训力度,从而对主播的从业情况进行严格控制。其次,为了防止直播过程中出现非法内容,应加强对直播内容的报审制和问责制,并制定针对性的网络直播平台法律管理制度。最后,应充分应用大数据技术,同时采取实名登记的措施,对未成年人的观看和送礼行为进行规制,并对未成年的送礼行为秉持着“可追回”的原则。

(三)社会道德引导

在社会道德引导方面,应提高网络环境相关的法律宣传力度、强化直播观众的网络法律意识,特别是未成年人,鼓励观众积极举报和揭发违法、低俗、色情和暴力等直播内容,并构建网络信用体系,通过社会道德引导所有的观众都能参与到网络直播行业的监督中。

(四)法律法规监管

现阶段,国家主要颁布了《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这两个法律法规对整个网络直播行业的混乱现象进行治理,然而效果并不明显。对此,国家的立法机关、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协力合作,扩大监管范围、加强监管力度、结合多种监管方式。如果有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除了严厉禁止,还应实行“一次违法、终身不用”的原则。同时建立完善的、针对网络主播的税务制度,避免网络主播出现逃税和漏税现象[4]。

综上所述,在互联网时代,网络直播行业的出现有利有弊,为了充分发挥网络直播行业的优势和积极作用,必须要对网络直播中的法律规制和文化道德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加强网络直播的行业行政监督和行业行为规范,并通过社会道德对网络直播行业的参与者进行引导,同时利用国家的相关整个和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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