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审视背景下认罪认罚从宽的完善制度分析

2021-11-25 02:09潘学军潘志刚
法制博览 2021年6期
关键词:犯罪行为罪犯嫌疑人

潘学军 潘志刚

(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浙江 绍兴 312000)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

首先,通过我国相关法律内容,对认罪的概念进行解释分析,在犯罪人具有明确悔改意识,同时存在自主认错的心理行为,且默认自身的犯罪行为。从主观角度进行分析,确定罪犯已经清楚地认识到自身的错误,通过对犯罪事实的供认,达到改过自新的目的。从客观角度进行分析,罪犯对于自身的违法行为和犯罪事实做到供认不讳。认罪行为作为刑法中较为常见的现象,其通常包含许多刑法规定和缓刑制度等,并以此为基础延伸出认罪从宽的概念,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进行研究,将其定义为由于自身发生悔改心理,继而对自身的犯罪行为进行确认,采用较为缓和的处罚方式和刑法评价。通过对我国刑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研究讨论时,发现犯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会与其最终的定罪或刑罚有一定的关联,按照罪犯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量刑手段,比较常见的定罪过程体现有,免除处罚、从轻处罚等,同样在刑罚量定过程中,有假释、缓刑惩罚等[1]。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法中的主要表现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定罪阶段的体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定罪阶段中的主要表现,首先,对认罪从宽制度在刑罚方面的体现进行分析,我国刑法对罪犯进行明确的定义,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干扰国家领土完整、违反社会秩序、侵害公众财产、以及损害公民权利等行为都属于犯罪,但是对于危害性较弱的犯罪行为,将不会认定为犯罪。通过对罪犯的主观行为意识、以及实际造成的危害性进行分析,确定其危害性。如果罪犯能够意识到自身的恶劣行为,则可以从主观视为恶性较弱,相比于同样犯罪,却不能清楚地意识到自身犯罪危害性的人,认罪者并不具有较高危险系数,同时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可能性较低,对于这种现象需要在刑法评价方面采用从宽策略。其次,对于违法行为的认识,在刑法评价过程中,通常会区分罪犯的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故意犯罪行为通常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过失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承担,则需要考虑到其他的客观因素[2]。

(二)认罪认罚从宽在行刑阶段中的体现

认罪认罚从宽的内容在行刑阶段中可以具体表现为,减刑、缓刑、假释等。认罪从宽制度从减刑的角度进行分析,罪犯在接受刑罚的期间,在满足减刑条件的基础上进行适当降低刑罚,减刑条件包含积极接受国家教育,积极学习党组织的政治文化内容、可以有效完成任务且存在立功表现等情况,才可以适量减轻刑法措施。认罪从宽制度在缓刑方面的体现,主要针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对象,罪犯具有明显的悔改意识是实施缓刑的主要前提,并在羁押的时间内,将自身的犯罪行为进行主动坦白等。除此之外,认罪从宽制度在假释方面,主要针对服刑时间较长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对象,实施假释的前提条件就是,罪犯需要严格遵守监狱的管理规范并且积极改造自身,确保假释后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危害才可以实行[3]。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在实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体现在罪犯进行自首、实施戴罪立功、具有悔改意识等,这些行为在刑法制度中通常表现出分散的管理现状,各个制度之间缺乏关联性。在罪犯进行认罪时,执法人员需要对罪犯的认罪态度、认罪时间、认罪动机等进行了解,对其表现出的差异性进行分析,让罪犯对于自身错误进行实际的认罪。例如,摩莱里对罪犯的犯罪行为进行分析,提出多数犯罪者的犯罪行为都是被动发生的,具有复杂的犯罪原因,因此在判刑时需要考虑进行宽恕,这对我国现在的刑法依然具有深刻的影响,要求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对犯罪者的犯罪动机等进行分析,找到其共有的特点,然后对这种社会现象进行分析。目前,我国现行的刑法理论中,对于各种犯罪行为所采用的刑罚制度,缺乏规范的统一视角,彼此之间缺乏关联,不利于刑法制度的本质宣传。

虽然现行的刑法中,对于各项认罪制度具有明确划分,但是缺乏完善的从宽评价机制,其从宽认罪的本质都是罪犯认罪服法,因此在刑法制度中,执法人员需要针对犯罪程度的不同、认罪时间的不同、认罪方式的不同等进行分析,完全体现从宽制度的特别之处,并在刑法评价方面进行目的性的评价。在我国目前的刑法内容中,对于认罪现象很难利用统一的视角进行认识,与认罪内容相关的制度也都作为分支形式存在,例如量刑制度和自首制度等,所以对于犯罪现象不能站在同一基点进行认识,更加无法统一评价标准。认罪评价标准的不完善,造成了认罪程度的划分困难,无法将从宽措施进行具体的落实[4]。

四、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过程

(一)案件的侦查阶段

侦查机关在案件的侦查阶段,需要负责调查案件的事实、收集相关的证据。通过分析法律内容,公安机关并不具有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职责。当然,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在侦查阶段提出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通过咨询律师,了解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意识到这项制度对自己有益处时,可以及时提出认罪认罚的表示。侦查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在明确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后,将其在档案中进行记录,并让犯罪嫌疑人进一步确认。侦查部门在案件侦查结束后,可以将这类案件进行专门标注,然后移交到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侦查机关可以把握案件的整体进展,同时对检察机关提出适用该制度的建议[5]。

(二)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

将案件呈送至检察部门后,步入案件的审理起诉阶段,接受此项案件的检察人员可以通过阅读审查材料,对案件形成初步的审阅意见。与此同时,这类案件的承办检察人员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提讯,并且将自身的责任义务贯彻落实,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与上诉权利的限制等,给犯罪嫌疑人进行详细的解释,确定其是自愿认罪伏法后,会提出相关的量刑建议,并且犯罪嫌疑人在这个阶段,可以获取法律咨询的去哪里,律师可以通过会谈的方式,对犯罪嫌疑人的态度进行了解,然后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法律代表,与承办检察官进行共同协商。犯罪嫌疑人需要在最终的协商结果中签字确认。

(三)法院审查的确认阶段

检察机关把适用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案材料移交到法院,并把诉讼程序的适用建议和认罪认罚的相关协议送达过去,方便法院审理案件是否符合使用该制度的条件,需要对认罪认罚协议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因此,在法院的审理宣判阶段,对于是否进行开庭审理等需要进行区别对待[6]。

总而言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根据时代背景进行适当的变革,针对其独特的价值取向特点进行完善,罪犯认识到此项制度的优越之处,并且具有强烈的悔改意愿,对于自己的错误行为进行自主交代,继而获取从轻处理。因此,执法部门需要统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观点,继而建立统一的认罪从宽制度标准,创建完善的认罪认罚从宽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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