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视频图像规范化研究

2021-11-25 02:09李红卫
法制博览 2021年6期
关键词:证据图像

李红卫

(石家庄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河北 石家庄 050000)

一、视频图像的概念和分类

(一)视频图像的概念

视频图像是指利用光学、计算机、光电转换传输等现代科学技术,对现实世界形成生动、形象、客观、真实的记录,人类能通过读取视频图像获得了更多、更广、更持久的信息。视频图像能够从细节到整体、从静态到动态客观的记录摄录范围内的各个物体,能使已经发生的事件直观、形象地重现在人们视野中,为人们架起一座通往事件开始的桥梁,承担起客观、公正评价事件的优质载体的功用。“时间不可逆,以人力回溯既往案情,只能通过“证据之镜”观察由证据材料反射而成的‘案件事实之影像’”[1],视频图像所具备的这种特性,使它一出现就在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被广泛运用。在法律领域中,视频图像作为一种主要的证据被各个国家在诉讼中所使用。在我国诉讼中,“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视频监控图像资料独立的证据地位,它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都是有别于其他证据的一种独立证据”[2]。

(二)视频图像的分类

为方便对视频图像的深入研究,首先需要做的是对视频图像进行不同的分类,具体地介绍以下几种视频图像的分类方法:

1.动态视频图像和静态视频图像。这种分类方法是以视频图像表现方式的差异来分类的。动态视频是指运用视频技术收集、储存、处理反映犯罪事实动态的证据资料。它能够形象的再现现场中事物的出现、发展、持续、消失等一系列完整的过程,反映事物量的变化过程,观看的人们依据整个过程能判断出事物的起因、过程和结果,进而依据个人的经验推定出视频中人物的动机、目的和事物多少、大小的变化过程等潜在的客观事实。静态视频图像是指运用摄像机和视频截图技术对视频中的帧进行截取提炼出反映事物细节特征的静止状态的证据材料。这种静态的图像是对事物在一系列动态的发展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细节的提取,它通过提取到的图片反映人物的表情、事物的细节,例如人物的愤怒和喜乐、所持凶器的大小和刺入部位等直观的现象,这些信息为审判人员对客观的事物评价提供了放大镜般的镜像。

2.原始视频图像和传来视频图像。这种方法是以视频图像来源的不同进行分类的。原始视频图像是指前端摄像机录制对事件进行的第一手录制视频图像资料。原始视频图像是与事件有直接关联的摄像机录制下的视频资料,是未经过任何人工复制、加工、修改的视频图像,可信度是最高的。传来视频图像是指对原始视频图像进行人工复制、裁剪加工处理的视频图像。传来视频图像是在原始视频图像存在的基础上,提取主体对储存有原始图像的计算机或录像机使用便携式储存设备,对与事件有关联视频图像进行有选择的复制、截取的有诉讼价值的视频图像。

3.公民个人制作的视频图像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制作的视频图像。这种分类方法是以视频图像制作主体的不同进行分类的。公民个人制作的视频图像是指公民个人制作的提交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能证实案件事实的视频图像。这类视频图像的制作主体是公民个人,公民个人在收集视频图像时受到法律认识水平的限制,证据意识欠缺,收集到的视频图像在作为证据使用时存在瑕疵,需要进行合法的补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制作的视频图像,是指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职权过程中,制作的证实案件事实的视频图像。这类视频图像是在行使国家职权的活动中形成的,在视频图像的制作手段和设备方面较公民个人更加专业。因此,在证据体系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制作的视频图像,证明力要优于公民个人制作的视频图像。

二、视频图像在刑事诉讼中的意义

作为证据,视频图像在我国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适用中越来越普遍,这源于视频图像对刑事诉讼的积极意义,体现在以下三点: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诉讼活动的基础,视频图像能客观再现案件的存在事实,为诉讼审判提供坚实的依据。视频图像不仅具有得生动形象的特点,而且能客观完整地反映持续运动着的人物和背景,因此具有很高的证据价值,被广泛应用于诉讼中。“就视频监控图像本身而言,它是客观的、中性的,不带有任何倾向性的”。例如2018年8月27日引起社会大众关注的“昆山持刀砍人案”,现场的视频图像就是一个不带任何情感的客观记录者,生动地再现了刘某和于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刘某死亡的完整过程,为以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认定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提供了稳固的视频图像证据。

(二)视频图像的直接性提高了诉讼活动的效率。当前诉讼活动的每个案件中视频图像都不同程度地对案件事实直接明了的以原貌予以证明,可以使参诉人员、审判人员清晰地看见要裁判的案件现场事实,可以增加诉讼活动的效率。

(三)视频图像使用的广泛性为诉讼活动开辟出新的证据来源。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视频图像的使用越来越普遍,行车记录仪、智能手机和社交软件的广泛使用,为了诉讼提供了新的证据来源。例如2018年10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渝A27085客车坠江造成15人遇难的特大交通事故,通过相撞轿车和客车各自安装的行车记录仪还原了驾驶员冉某和乘客刘某互殴行为造成事故发生的整个过程,视频图像证据证实了两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没有视频图像想要恢复事故的原貌是不可想象的。还有在抖音、火山小视频中当事人随手录制的视频图像都可以成为有效的证据来源为诉讼活动服务。

三、视频图像规范化的主要举措

(一)收集主体的法律身份和要求

视频图像收集主体在法律上是有规定的,应由法定主体依法进行,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及其审判人员、刑事侦控机关人员和律师。应加强视频图像参与主体的自我约束意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章制度禁止性规定,以及违背职业道德操守的不良行为,要坚决抵制。凡是人为蓄意破坏视频资料证据证明力的,必须依法依规依纪予以严厉查处,追究相应责任。

(二)提取法律文书准确

视频图像在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取过程中需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调取文书主要是《调取证据通知书》,它是调取证据的法定证明文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且保证了证据的证明能力。《调取证据通知书》是一种填空类文书分为三部分,首部、正文、尾部,首部是制作机关、文书名称以及发文编号,尾部是签发日期加盖印章,这两部分的填写是制式的规定,一般不会出错,需要注意的是正文部分,需要填写调取视频图像的名称、数量、时间,填写的特征与所调取的视频图像特征必须准确吻合,保证视频图像的来源不出现异议。

(三)提取方法合法科学

视频图像的提取指的是视频图像提取主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查找发现记录与反映案件情节的视频图像资料,并按照工作规范、运用适当科学方法,对其进行提取复制的取证环节。视频图像资料的提取应遵循全面、客观、规范、合法的取证原则。

(四)规范保管管理工作

在视频图像的提取后进入保管管理环节,应对视频图像保管的管理主体、管理标准、管理方法等内容进行规范。视频图像的保管应任命身份适合的专职人员开展视频图像的管理工作,对图像数据的入库方式、保密方式、容灾方式、存储位置、存储时限等工作细节进行严格规定,同时建立与完善各种管理台账,全面翔实地记录涉案视频图像资料的进出情况与存储状态。

历史证明,人类的认识能力和水平是不断深入和拓展的,指纹、DNA从出现到规范化已在司法领域中发挥出重要的作用,视频图像要走与其相似的道路。视频图像作为科技的产物,会逐渐影响到作为意识形态的法律,法律会在自己的领域内对视频图像作为证据进行重新定义和运用,使它成为自己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作为当代的法律工作者,我们要与科技同行,将视频图像技术的发展成果转化成为解决法律问题的有效方法,将视频图像的提取、保存、制作列入证据框架中进行规范化研究,逐步提高视频图像转化为诉讼证据的可操作性,促进诉讼证据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发展,为更加我国的证据体系注入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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