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电信诈骗犯罪的困境及出路

2021-11-25 02:09李世蕾刘宇腾
法制博览 2021年6期
关键词:诈骗案银行卡诈骗

李世蕾 刘宇腾

(1.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检察院,重庆 409900;2.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重庆 409000)

一、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发案特征

(一)犯罪手法多样化,极具迷惑性

从办案实践中发现,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呈多样性,有的以虚构中奖名义进行诈骗,有的以代办信用卡名义进行诈骗,现在又出现以代开淘宝网店或代运营为幌子进行诈骗,设立虚假“钓鱼”网页,诱骗被害人登录,窃取被害人信息等,进行诈骗。还有,捡拾他人手机后破解密码,骗取他人支付宝账号进行诈骗等新型诈骗手段。犯罪形式的多样化,造成被害人极易上当受骗。如渝东南地区A县检察院办理的周某某等2人诈骗案、孙某某等2人诈骗案等4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以架设网站、发布虚假网络信息、拨打电话等方式,招聘数十人以代开淘宝网店、代运营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被害人遍及全国,被害人数达数百人。

(二)犯罪工具高科技化,被害人难以辨识

在B县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被害人对此类高科技手段防不胜防,特别是犯罪分子使用任意显号软件冒充公检法等部门时,被骗群众无从辨别。如B县检察院办理的王某诈骗案中,王某通过使用冒充微信支付界面的非法手机App,在辖区多家商户购买商品,被害人难以辨别,防不胜防。据统计,在渝东南地区检察机关起诉的19件33人中,有11件19人采取科技方式作案,案件数量占比达57.89%。该类犯罪科技含量较高,从以往利用手机短信群发器、一号通、400捆绑电话等作案,逐步发展为利用VOIP网络电话、伪基站、制作嵌入木马程序的高仿官网等作案。

(三)作案方式非接触性,增加侦查难度

近年来,渝东南地区检察机关办理的电信诈骗犯罪案件,均是通过网络、微信、QQ或打电话等方式联系,双方不直接接触,被害人不能直接指控个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侦查机关只能通过物证、书证和嫌疑人之间的供述锁定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因而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很难倒查,增加了侦查取证的难度。由于被害人绝大多数为外地人,其与犯罪嫌疑人只能通过电话、微信、QQ等远程非接触性通信方式进行联系,被害人无法直接指认某一名具体的犯罪嫌疑人,因而通过言词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的难度极大。

(四)犯罪内容多样化,危害范围广

有的冒充爸爸去哪儿、中国好声音等热播电视栏目组,通过电话或互联网发布虚假中奖信息;有的制作钓鱼网站,虚构聊天记录、基金账户,骗取被害人钱财;有的冒充公、检、法干警以被害人或其亲属涉嫌刑事犯罪为幌子,打电话要求对被害人的银行资金进行监管或“拿钱取人”实施诈骗。如C县检察院起诉的刘某诈骗案,被告人刘某通过网站发布销售枪支的虚假信息,与被害人通过QQ聊天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从事诈骗活动,获利10000余元。而且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中,被骗对象数量多,分布范围广,资金流向复杂化,犯罪分子会在最短时间组织人员提现,利用异地转账或者取现等手段逃避侦查。

二、惩治电信诈骗犯罪的现实困境

(一)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日益严重

除公民个人防范意识不强外,一些企业、单位内部人员为私利出卖他人信息,使得嫌疑人能够轻易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第三方机构管理有一定漏洞。如D县检察院受理的李某诈骗案中,嫌疑人通过不断更换公司名称,运用相同手段和人员连续实施诈骗行为。此案三个公司使用三个不同法人代表进行注册,但注册地址均在一处,反映出相关行政部门对企业注册审核不严,为嫌疑人实施诈骗提供了有利条件。此外,为了快速转移赃款并避免司法追查,嫌疑人成功实施诈骗后,往往将所得赃款迅速拆分到不同银行的多张银行卡内提取现金,因此需要大量银行卡用于赃款转移。虽然我国早已实施银行卡实名办理制度,手机卡实名登记也已有多年,但在此类案件中,嫌疑人仍可以持有大量非本人所有的银行卡、手机卡,甚至使用非本人真实身份的身份证,反映出相关机构在居民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使用管理中存在漏洞。

(二)案件侦办难度较大

当前,电信诈骗案件呈现出有组织性与专业化相互融合的现象。犯罪嫌疑人往往分工明确、层层链接,有的遥控指挥,有的专门负责办理银行账户,有的专门负责拨打电话、发送短信,有的专门负责网银转账,还有的专门负责洗钱套现。各环节犯罪分子之间的联络也不固定,实行匿名化,给办案人员取证带来极大困难。侦查人员在有限的办案时间内,难以收集到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构罪的证据,对具体诈骗数额、共同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等事项还需进一步查证,间接影响了整个诉讼进程。[1]

(三)电信、金融、信息管理存在缺失

一是电信管理还有薄弱环节。400号段电话号码可轻易购买、VOIP网络电话接入电信通道未严格查验身份信息、虚拟号段手机号码未实行实名制等,为犯罪分子伪装110、120等社会公共服务电话号码,利用955+、400+等生活服务类电话号码实施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如E县检察院起诉的叶某某等人诈骗案,即通过购买400号段客服电话号码实施诈骗。二是银行卡证管理还有薄弱环节。银行信用卡、借记卡等金融卡证申领方便,相关金融机构对身份信息、人证是否相符等审查把关不够严格,不法分子便通过办理、冒领、购买多张银行卡转移和提取电信诈骗所获赃款,也造成该类案件取证难、追赃难。在起诉的19件电信诈骗案中,涉案的银行卡皆非犯罪嫌疑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三是公民个人信息管理还有薄弱环节。一方面,一些企事业单位不够重视对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的管理,因工作疏忽容易造成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另一方面,一些不法企业、寄递物流公司及其从业人员通过网络售卖公民个人信息较为突出。[2]

三、有效防范和打击该类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积极发挥检察职能,提前介入侦查,从公安机关集中抓捕阶段就参与案件,引导侦查全面固定证据,根据案件人员结构脉络合理分案,充分发挥专业化办理机制优势,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相关涉案财物证据。同时,加大打击力度,加强司法机关与电信、网监、银行等部门联系衔接,及时互通信息,形成打击合力。

(二)司法协同,确保效果

针对买卖对公账户行为伴随着买卖营业执照、印章、银行卡及盗取账户资金等行为特征,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定性分歧较大的案件,检察机关应主动与县公安局、县法院沟通联系,召开公、检、法联席会,深入研究讨论案情,针对买卖对公账户产业链下游开户人法律适用难点问题达成共识,确保案件顺利起诉和判决。对提请逮捕的案件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做到与案件有关的人必查,与案件有关的事必查,有难以排除的疑点必查。同时,积极开展案例宣传,公检法等机关在电视、报纸等为大众接触面广的媒体上,加大宣传此类案件个例,让公民知晓电信诈骗的手段。[3]

(三)跨区合作,强化管理

加强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监管,实行电信号码、网络域名注册实名登记制度,加强对身份信息的核查审验,电信、工商、质监、公检法等多行业和部门要加强合作,准确掌握犯罪原理和规律,更好地预防和打击犯罪。建立不同城市、省份之间相关信息共享和互通机制,加强支持配合,对犯罪分子进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让其无藏匿之地。及时总结电信诈骗手段的变化,发展通讯防御技术,建立健全信息预警处理机制,为营造健康安全的通讯环境和良好有序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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