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机制的完善

2021-11-25 02:09李士航
法制博览 2021年6期
关键词:监禁矫正犯罪

李士航

(延边大学,吉林 延吉 133000)

当前涉罪人员年龄逐年呈低龄化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未成年犯与成年人犯,其中包括犯罪原因、犯罪动机等。未成年人世界观、人生观的不成熟是造成犯罪的主要原因。建立科学的理论体系就成为帮助未成年犯罪人回归社会的关键要素。所以在具体措施方面还需要我们去积极地探索。以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机制。

一、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界定

(一)未成年犯的概念界定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年龄不满18岁的人属于未成年人。未成年犯指曾经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严重的后果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我国《刑法》也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这些就能称之为较为严重的未成年犯罪。

(二)社区矫正的概念界定

社区矫正是相比于监禁刑更为轻缓化的刑罚执行措施。实际上社区矫正是将满足我国社区矫正基本条件的犯罪人安置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社区内,由我国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社区团体的努力配合和积极帮助下,在法定的期间内,改正他们的恶性行为,加强其思想教育,使得犯罪人真诚的悔过,最终能够回归正常生活,这就是社区矫正的具体含义。

二、未成年人犯社区矫正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后所接受的刑罚处罚如出一辙。这样缺乏分级管理、科学性、实践性的定罪量刑方式是不能够真正的保障未成年犯反省自身、重归社会。这样的问题是漠视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都还处在发育阶段,而且由于心理方面和生理方面和成年人发育水平不同。未成年犯缺乏成熟的心理。这就导致矛盾的产生,从而使得一部分未成年人产生犯罪的念头。因此若想从根源上解决未成年人犯罪并且遏制未成年犯罪不断增长趋势,如今很迫切地需要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1]。

社区矫正制度对于未成年涉罪有两个重大的意义:一方面,可以更早地避免给未成年犯贴上“犯罪者”的不良标签。青少年时期是世界观、人生观树立的十分重要的阶段。如果在这个阶段对未成年人实施监禁刑,这样会使得他们在今后的人生上一直烙下“犯罪者”的阴影,无论在日后的学习、生活工作方面一定会不断遭受打击和挫折一辈子都抬不起头来。因此相对于监禁刑,社区矫正可以更早地避免这些不良后果的产生。

另一方面,可以尽可能地减少对于未成年犯沾染社会上的不良风气。监禁刑很有可能会使他们与成年犯产生思维上的交际并造成交叉感染,使得他们出狱后再犯罪率居高不下。并且监禁刑与世隔绝,使他们无法正确地了解这个社会,造成很多消极影响,这样他们在今后就很难融入社会。社区矫正制度可以使他们与监狱内的成年犯隔绝开来,并且给这些尚处在青春期的孩子们营造一个优良的改造环境,能够使他们改过自新,消除犯罪心理。通过社区内专门设施的改造和社区工作人员的积极宣传教育,使社区内群众了解社区矫正的优势所在并令他们更容易的去接纳这些尚处在青春期的孩子们。

三、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中曾经对社区矫正的概念首次进行了界定。但缺少具体措施和法律法规的文义解释。因此有关未成年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缺少理论性的支撑。相关法律的缺失增加了社区矫正实施的难度。目前全国各地以当地的经济文化出发,制定出一系列具有地方特点的实施规定。可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些细则的出现导致了任意执法,缺乏强有力的理论根据。

(二)执行人员未专业化

目前司法行政机关是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缺少专业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是推行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所面临的一大难题。首先,我国目前对于专业社区矫正执行人员培养不够,社区矫正人员的专业能力不达标。其次,我国缺少对于社区矫正的专业评级,目前负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缺乏专业培训。这样也就导致在执行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时工作效率低下,最终导致对未成年犯的改造效果不佳。

(三)未成年服刑犯社区矫正社会认同度低

由于传统文化的原因,普通民众认为与曾经犯过罪行的未成年在社区进行矫正的做法十分不妥当,会占用了社区内良好的设施资源。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服刑者被置于社区中会受到许多人们的歧视和排挤,尤其是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社区内群众会认为他们是“问题少年”并冷眼相待,而且他们还需要忍受来自他人的冷漠态度和歧视,使得他们自暴自弃,缺少关爱[2]。

四、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机制的具体措施

(一)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

权威的理论支持是我们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根基所在。美国、德国出台专门法律法规针对未成年犯的社区设施内的改造,这些措施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控制再犯罪率、帮助他们重返社会都取得不错的成效[3]。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加入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专门设定,成立独立章节突出其重要程度。充分打下理论性指导基础。制定相关专门法律、出台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为未成年社区矫正的顺利有效实施提供理论性的保障。

(二)提高执行人员专业水准

保证社区矫正更加专业性,目前亟须提高未成年社区矫正执行人员的专业水平。建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机构并且设立相对应的监督部门。可以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效率,保障对未成年犯的改造效果。为了打造一支专业、高素质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团队,相关部门通过向社会广泛招聘相关专业法律人才,设立专业培训课程提高执行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水平,为社区矫正工作保驾护航。

(三)完善未成年服刑人员的矫正项目

在矫正未成年犯的过程中,不仅要有专业执法队伍和司法机构。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更需要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规范化的执行监督机制。由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要根据他们自身发展的特点,为其选择最合适的矫正项目,帮助涉罪未成年更顺利的回归社会、融入生活。

首先,我们要建立未成年犯的审前调查和评估制度。判前调查评估是指在法院审理司法案件前,由专门机构对社区居住环境(主要指邻里和居住社区的意见)、家庭环境、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评估,供审判时参考。

其次,是建立日常走访调查评估制度。日常走访、调查和评估是矫正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通过推心置腹的沟通和家访,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现状,进行科学预测,及时调整工作重点,从而达到成功矫治的目的。

最后,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刑罚的真正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惩治罪犯,而是更应该在于预防犯罪。现我国刑罚的相关政策,会使得犯罪者一生都挂上犯罪的标签。这对于未成年犯是一种毁灭性打击,对于他们以后的人生都是一道伤疤。因此给予他们更多的司法宽容,让他们在未来道路上重树信心、重启新的人生。

(四)建立配套的社区矫正的监管体系

相对于监禁刑的严格封闭式改造方式,社区矫正措施是更加自由化的刑罚方式。倘若相关机构的监督力度不大,会使未成年犯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和教育,降低了社区矫正的效果,大量的浪费国家资源。因此在规范执法队伍专业化的同时也需要未成年犯监护人和社会力量的积极配合,保障社区矫正措施的顺利进行[4]。

五、结语

对于未成年犯来说,无论是从实践还是理论,社区矫正所为他们带来的积极效果是极大的优于监禁刑,并且与国际上对未成年犯“教育感化”的理念相接轨。

通过我们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深入探讨和推广实施,在不久的将来对于遏制未成年犯罪是一定会起到很好的社会性效果。都说青少年是祖国未来的希望,当然涉罪未成年人也是,我们不能因为他们曾经的犯错而否定他们的一生,而是对他们给予更多的关怀,帮助他们重启一个崭新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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