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直播行业跳槽乱象来看合同解除的相关问题

2021-11-25 02:09周楚翔
法制博览 2021年6期
关键词:守约方违约方解除权

周楚翔

(中国传媒大学,北京 100020)

2020年6月12日,媒体曝光了法院对某游戏主播(后文统一称为A)与某直播平台(后文统一称为B平台)跳槽一案的一审判决。2019年12月30日,某省高院对B平台与A的违约诉讼作出判决,判定A在与B平台的直播合同仍然生效期间,擅自跳槽至另一平台进行直播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裁定A向该B平台支付违约金8522万元,而A则获得B平台247万元的解除合约费用损失赔偿。“8522万”这一数字一举刷新了国内直播界的最高赔付记录,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

2016年1月1日,A正式与B平台签约直播,在平台长期培养和推广下,A直播在线观看人数迅速攀升,也就是在A逐渐崭露头角的这一时期,A与B平台签署了《解说合作协议》,在这一份协议中,明确规定A必须在B平台直播以及禁止A在第三方平台直播;2017年,A正式转战另一战术竞技类游戏,成为B在该游戏板块的头部主播。而正是在他人气空前高涨的时期,A违约跳槽至另一平台,A方给出的理由是B平台欠薪。因此,B向法院起诉,追究A的违约责任。2020年4月,A的俱乐部经理曾经在微博发布一则判决书,其中显示:B需要向A支付其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5日期间欠的直播报酬共计729677.45元及利息损失,以及A直播期间从2017年9月以来的虚拟礼物收益1437066.25元及利息损失,服务费210000元及利息损失。

这也成了关于这次判决讨论的焦点。A的部分粉丝认为,B欠薪在前,A跳槽在后,对A仍要赔付如此高额的违约金十分不解。本文将以此为例,就游戏主播合同解除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一、违约与合同解除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违约并不意味着解除合同。因此,要先明确违约方的行为性质,判断这一行为是构成一般违约还是根本违约,这也是合同解除最关键的条件。[1]所以就A跳槽一案来看,虽然B拖欠A工资在前,而且B拖欠A工资已经构成违约,但并不一定会导致A拥有合同解除权,A是否能够解除合同的关键在于B平台拖欠工资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那么我们接下来就从合同解除的条件来分析A是否具有合同解除权。

二、合同解除的方式

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是合同解除的两种方式,而与之对应的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则是当事人享有的相应的权利。约定解除权就是经过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之后,确定的合同可以解除的条件。[2]比如说,如果A与B的合同里面规定“若平台逾期支付工资超过30天的,A可以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平台逾期支付工资属于违约,逾期支付超过30天的,A可以解除合同。从本案来看,显然A不具有约定解除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要从法定解除权来考察A是否具有解除合同的条件。只有在违约方的行为构成违约,守约方才获得法定解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还对法定解除权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B拖欠A工资的行为符合第三种情形:迟延履行,但是该法条还明确规定:在违约方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守约方在进行催告之后,还应给予违约方合理期限,在期限之后仍未履行才构成根本违约。A一案的具体审理细节我们无从得知,但A方是否催告债务,催告之后是否给予平台方合理期限,都是值得考量的问题。其次B拖欠工资也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第二种情形:拒绝履行,因为没有明确的财务报告显示B平台出现财务困难,无力支付A的工资,B在欠薪期间仍然能够维持正常运转,说明B平台具有延期偿还的能力,而且B也没有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根据B方的解释,是A方提供的银行卡号有误导致汇款失败。所以B平台拖欠A工资属于一般违约,合同目的仍然可以实现,不构成根本违约,A不具有合同解除权,不能够以此为由来单方面解除合同。反倒是A在合同期间,跳槽至其他平台直播,未履行合同里在本平台直播的根本义务,构成了根本违约。

三、违约与继续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守约方有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的救济方式。然而,在实践中,守约方的上述救济方式之继续履行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因在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违约方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时,不能够强制要求违约方履行义务。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涉及人身性质的义务一般无法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即便平台或者经纪公司获得胜诉的判决,也无法强制主播进行直播,因为直播义务属于人身性质的义务,所以A不需要履行继续在B平台直播的义务。[3]但平台或者经纪公司可以禁止主播在第三方平台直播,因为在第三方平台直播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行为,平台或者经纪公司有权禁止并追究主播的违约责任。况且A与B平台已经签订了“独家”“独占性”的合作协议,所以从A跳槽到另一平台进行直播这一行为来看,A已经不具备继续在B履行合同进行直播的条件,其行为也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B只能通过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四、主播高额违约金的缘由

如今,直播平台的高额违约金大多包括了未来预计收入和前期投入补偿,如平台推荐位的投放等损失。A的8522万违约金就是分为3个部分,重大违约金5080万元(合同期内单月最高月收益的23倍)、固定金额违约金3000万元和单项违约金约441.8万元(A在微博对B造成的不良影响,以单月最高月收益的2倍计算)三部分构成。

在直播行业刚兴起的时候,平台约定违约金很难有明确的依据,约定违约金的目的在于防止主播跳槽。因此,大多数平台一开始都会和主播简单地确定一个具体的金额,可能几十到上百万不整。主播违约跳槽后产生争议双方诉至法院,法院或多或少都会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可能情况不同,调整的幅度也不同。对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也做了明确规定。而随之产生的问题是,平台发现法院判决的违约金金额可能无法弥补平台实际受到的损失。因此,平台在与主播签约一开始,就会同主播商定巨额违约金,少则几千万,多则上亿。所以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法院并不排斥甚至是鼓励当事人双方自行商定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高低暂且不论,只是最终能否全额得到支持需要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来分析。[4]

正如《网红主播跳槽违约赔偿标准确立的仲裁思路》一文所言,“当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确认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明确违约金计算方式时,直播平台实际已完成了其请求权基础的设立,如被申请人认为该违约金数额过高,应由被申请人就‘该违约金过高’的事实进行举证。如被申请人无法证明其主张,则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因此,当一方当事人抗辩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时,应当运用证据规则来确立违约金标准,由抗辩方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可见,在主播仅抗辩违约金过高或者直播平台仅抗辩违约金过低但未能举证证明的情形下,应当认定抗辩方抗辩无效,对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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