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校园暴力治理分析

2021-11-25 02:09陈雨澜
法制博览 2021年6期
关键词:霸凌暴力案件

陈雨澜

(暨南大学,广东 珠海 519070)

校园暴力,又指校园欺凌、校园霸凌,英文为school bullying。“霸凌”这一译法出自“bullying”的音译。挪威心理学家欧维斯(Dan Olweus)定义为:一名学生长时间并且重复地暴露于一个或多个学生主导的负面行为之下,霸凌并非偶发事件,而是长期性且多发性的事件。此处的负面行为指的是讥笑、嘲讽、暴力等不良行为。

传统的校园暴力主要有三类,一是身体暴力:指借助身体的力量、体格等优势大,攻击比较弱小的学生或对其他学生进行身体上的侵害。二是精神骚扰:通过语言上的欺负、讥笑、贬损、诋毁、造谣等方式来给其他学生造成精神或心理上的压力,心理严重受挫和扭曲,丧失自我感。三是网络骚扰:近年来由于互联网和短视频平台发展,还出现了利用网络进行骚扰的案件,即将令其他学生难堪的视频发布到网上。

一、我国的校园暴力及其特点

北大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的调查显示,分别有66.1%的男生和48.8%的女生曾遭受1种及以上的欺侮。其中学生中最常见的欺侮行为是恶意取笑他人,占比43.2%,其次为性欺侮,占比27.0%。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校园暴力》(以下简称《报告》)显示,校园暴力案件类型主要涉及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2015年至2017年,前两种呈下降趋势,年均降幅为24.62%和18.51%;后两种事件则有增长,同比上升10.58%和14.08%。此外,因满足个人私欲而实施抢劫、强奸等犯罪行为的案件占18.08%。[1]

我国的校园暴力具有如下特点:

突发性。受青春期、心智不成熟等多方面影响,未成年人情绪较不稳定、容易因为琐事而引爆情绪做出冲动的行为。聚集了同伴的霸凌者容易认为自己是多人支持的正义的一方,错把校园暴力当成一种正确的行为,进而未加思考就实施校园暴力。《报告》显示,86.54%校园暴力案件是事先未预谋而发生的,55.12%是由发生口角等小摩擦引起的。

群体性。校园暴力事件的主体往往不只有欺凌者和受害者,还有跟随欺凌的协助者和支持该行为的附和者。霸凌者都并非一人而是形成了组织实施校园暴力,对受害者起到绝对的力量差距上的压迫,令其无法反抗从而达到复仇、满足私欲等目的。

隐蔽性。《报告》通过词频分析发现,在宿舍和厕所这两个私密性较强的场所发生的案件占比48.44%。这两个场所由于不易被发现、受害者不便防备难以求救、不似其他场所易被监控记录详细过程等原因而受欺凌者“青睐”,成为防治校园暴力的难点。

二、国内外校园暴力治理制度

(一)国内校园暴力治理制度

我国制定的两部与未成年人关联最密切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内容主要是创造适合未成年人成长的环境、营造良好的氛围、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与校园暴力直接关联的法条较少。其中涉及的法律主体主要是家长、学校、社会和未成年人,并没有针对该类未成年人之间的案件的条款,更多的是关于校园安全的法律。法律依据除《教育法》等其他法律中零零散散的相关法条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安全制度的规定通常是对生活物资供应、消防用品、学校设施的质量定期检查,学生和教职工防护知识和安全意识的培训。起到的作用主要是对外界比较容易发现的侵害和常见的灾害进行防护,对内部的学生之间的校园暴力事件安全制度则难以顾及。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这一条虽然为未成年人自我救助提供了途径,但大部分时候未成年人对遭受的侵害难以启齿、对向父母求助尚且有所顾虑,至于向学校、公安机关或是政府求助这类方式则更是感到陌生,这将导致其在现实中难以提供救助功能。

实践中对案件判决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进行责任认定,情节严重时才能依据《刑法》处理。但由于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霸凌者常常因为具有责任阻却事由而无法被谴责。由此导致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伤害的行为难以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也不能进行治安拘留处罚。对未成年人的主要矫治手段来自《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教育;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实际上,许多情况下此类教育手段对未成年人威慑力不足、收效甚微,霸凌者似乎并没有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至于专门学校,则更加模糊、不易执行。甚至有的事件中,学校为了平息事件和维护声誉,让学生和家长不要再发声,没有采取实质措施处理问题。

(二)国外校园暴力治理制度

美国校园暴力治理制度。美国部分州可携带枪支的规定使其有关校园暴力治理的制度与我国大相径庭。二十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间,美国校园暴力大部分是危害巨大的枪击事件。为此,199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学校安全法案》和《学校禁枪法案》。其中前者规定,联邦政府每年需拨专款帮助学区实现安全管理,后者同时制定了严格的处罚,要求学校对持有武器和违反法律的学生实施停学一年的惩罚,还配合规定了联邦拨款的申请条件:同时学校的执行状况关系到是否能够领取联邦政府的援助资金。美国认为校园暴力不仅仅涉及身体伤害问题,还关系到个人尊严,甚至会破坏教育环境氛围。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可谓是“零容忍”的态度。2016年,震惊中美的“三名留学生施虐同胞案”发生,三名中国留学生因为施暴分别被判6年、10年、13年监禁。在国内看上去容易处理的校园纠纷时,等待这3个孩子的,却是牢狱之灾。[2]

日本校园暴力治理制度。针对校园暴力问题,日本政府专门制定并颁布了《校园欺凌防止对策推进法》。其核心是对校园暴力采取“零容忍”的态度。法律中将“校园霸凌”界定为性质较为恶劣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相关案件可能会被定性为刑事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可依据校园霸凌的专门法对霸凌者进行惩治。

法国校园霸凌治理制度。2013年7月8日,法国政府颁布《重建共和国学校的方向与规划法》,将反对各种形式的欺凌行为列为各个学校的工作重点,要求各类教育机构开展校园暴力专项治理工作。法国《刑法》规定,校园中的骚扰行为(包括精神骚扰、网络骚扰等)可构成轻罪。此外,法国教育部出台了《地方公共教育机构中欺凌情况的处理流程》,明确指出相关人员的责任及事件处理流程,为事件的响应提供了指引。[3]

由以上国家对校园暴力的治理制度,可以看出国外已有国家针对校园暴力问题制定了法律。除了批评训诫、回校教育等方式,公共职能部门及时的介入、严肃地处理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在有专门性法律,有法可依、严肃执法的情况下,霸凌者将不能依靠家长的力量将事件摆平并为自己的行为真正付出代价。

三、结论与建议

校园暴力是对受害者极大的不尊重,容易给未成年人造成极大的身心伤害。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恶意实施的不良行为给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亟须了解并借鉴国外未成年人保护法案或相关制度,完善国内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度,为治理校园暴力问题,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提供法律保障。建议我国采用“零容忍”态度,更严格的措施、更严肃的态度、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推进校园暴力问题的解决。使法律不仅起到警示、威慑作用,而且能切实保障受害者权利,为良好的校园环境保驾护航。

猜你喜欢
霸凌暴力案件
反性别暴力
一起放火案件的调查:火灾案件中的“神秘来电”
逆转人生
“左脚丢鞋”案件
“暴力”女
面对校园霸凌,如何保护“少年的你”
暴力云与送子鹳
怎样的孩子容易被霸凌?怎样的会霸凌人?
HD Monitor在泉厦高速抛洒物案件中的应用
3起案件 引发罪与非罪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