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复型杀人犯罪的原因及控制
——以XX杀人案为例

2021-11-25 02:09
法制博览 2021年6期
关键词:杀人案人格障碍犯罪人

丛 琳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 100081)

一、报复型杀人犯罪原因分析

犯罪学各学说中对于犯罪原因的分类各有不同,此处采用二元论社会因素与个人因素的分类对报复型杀人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社会因素

1.历史文化的影响

复仇文化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讲求“君子报仇,十年不晚”。但我国古代的复仇虽有起因上的正义性,却无“法律”的概念意识——只要是复仇,便将“法”字抛向一边,大开杀戒。根据班杜拉提出的社会学习理论,人类许多行为都是通过观察他人的行为而学习产生的。自小的文化熏陶使得中国人心中大多存在一定的报复型心理。如XX年幼时母亲被王正军用木棍猛击头部而死,他怀恨在心,于多年后用同样的残忍手段将仇人王正军及其家人杀害。

2.挫折得不到解决

当前我国仍然处在社会转型期,存在利益分配不均,贫富差距明显的现象,这种现象会使个别人产生不满,如果社会没能及时给予帮助和救济,这些淤积于心的不满就可能转化为报复心理。还有一部分报复型杀人犯罪,像XX杀人案,是由于问题没有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仇恨因素未能得到及时化解而产生的悲剧。②丛梅.构建多重机制防治报复犯罪[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B02).在XX杀人案中,由于王正军案发时系未成年人,法院对其判刑较轻,但法院做出的判决并未使张家信服,反而使他们对案件真相有着自己的另一套理解,法院在这起案件的处理上,没能将判决的理由解释清楚,使其判决达到应有的公信力,从而化解张家的仇恨因素,规避报复型犯罪,正所谓解决欠妥。并且,案发后两家仍然相邻而居几十年,而双方以及当地政府、组织并未采取措施隔离,有着杀母之仇的两家每日低头不抬头见,仇恨因素很难消除,最终酿成惨祸。

3.被害人过错

汉斯· 冯· 亨蒂指出“在某种意义上说,被害人决定并塑造了犯罪人。尽管最终的结果可能是单方面的,但是,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具有深刻的互相作用,直至该戏剧性事件的最后一刻,而被害人可能在该事件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被害人往往会对犯罪产生一定的促进甚至引起作用,有时犯罪人与被害人还会出现角色互换的情形,被害人可能事先有过错,是最先引起争端的人,而最终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人却是起初“真正的”被害人。③刘军.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0.有学者对人民法院网案例库400例故意杀人案进行分析,发现报复型杀人案中被害人有过错的占100%。④高维俭,查国防.故意杀人案件中加害人与被害人关系的实证分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6(2):70-78.由此可见被害人过错是报复型杀人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XX杀人案便是其中典型,XX本为王正军杀害其母案的受害人,但由于刑事案件处理效果不佳导致冤冤相报,最终酿成新的悲剧。

(二)个人因素

犯罪人是犯罪原因的研究中十分重要的因素,各学说都将其放在重要位置。在报复型杀人犯罪中,个人因素主要是犯罪人存在人格障碍,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论述。

1.难结报复心结

有学者对420名犯罪人进行调查,发现犯罪人与普通人相比,各型人格障碍的得分及总分都明显要高,①刘邦惠.罪犯人格障碍症状与人格特征的相关研究[J].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09(2):169-170+160.在受到侵犯或挫折后,犯罪人往往会产生攻击性心理倾向——报复心理,这一心理机制使犯罪人在受到刺激后,产生心理失衡,再通过宣泄来实现新的心理平衡。犯罪人偏执的人格导致其难以解开心结,对别人的过错久久不能忘怀,他们不会采用建设机制等积极的防御机制来实现心理平衡,如XX在王正军已受到法律制裁的情况下,仍对其杀害自己母亲一事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并最终采取暴力手段残忍杀害王正军等三人。

2.缺乏自控力

不同的人对压力、不公待遇的承受力不同,有些人会及时调整,有些人则心胸狭隘、冲动易怒,甚至走极端。雷克利斯“遏制”理论认为,人同时受到四种力(内在推力,内在控制力,外在拉力和外在控制力)的作用,当内在推力和外在拉力的共同作用大于内在控制力和外在控制力的共同时,人就会犯罪。因此,自控力高的人,犯罪的可能性小;自控力低的人,犯罪的可能性大。而实施报复型杀人犯罪的人,大多存在自控力低的特点。

二、报复型杀人犯罪控制建议

(一)刑法控制

1.妥善处理相关案件

许多报复型杀人犯罪都是由于寻求救济无果,或纠纷未得到妥善处理而产生的,如XX杀人案,便是由于认为其母被杀一案未能得到司法机关及社会妥善的救济,而对王正军怀恨在心,最终酿成惨祸。如果各部门能够真正做到各司其职,提高本部门公信力,给予“为权力斗争的人”②指为寻求自己心中的公平正义,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寻求救济的人,其中部分人因没有合法的救济途径,在举报、控告、申诉、上诉等法律渠道屡屡失灵的情况下,采取不理性的方式,最终选择“信法不如信访,信访不如信网”,“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行为走向极端,王文华.“仇恨犯罪”若干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11(4):111-117.以合法救济,特别是司法机关在裁判案件时将依据解释清楚,想必此类犯罪会大大减少。以XX案为例,如果当年法院在做出减轻判决时,将认定致死XX母亲为王正军一人所为的依据详细讲解给XX的父亲,打消其认为王家托关系以未成年人顶包的想法,XX便不会生活在一个充满仇恨的家庭中,想必便不会发生这起两败俱亡的惨案了。

2.寻求更完善的刑罚

我国对刑事犯罪分子的刑事政策一向为“严打”,针对报复型杀人犯罪的控制,更有学者提出加重法定刑,或学习美国将报复型犯罪单独立法,此处并不赞同。原因如下:

其一,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认为,犯罪是理性人利益权衡后的结果,而刑罚的作用便是使犯罪人感到痛苦,从而认为犯罪不是更为有利的选择。死刑能够给犯罪人带来最大的痛苦,也就对犯罪行为有着最有效的威慑作用。③汤莉莉.浅议废除死刑及其在中国实施所面临的主要障碍[D].苏州:苏州大学,2005.但在报复型杀人犯罪中,死刑明显没有起到其应有的震慑作用,分析数起报复型杀人案件,犯罪人有的事后自杀,有的对其实施的犯罪感到并不后悔,作为有着完全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人,④人格障碍与精神疾病并不相同,人格障碍者有着完全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报复杀人是犯罪人权衡过后的选择,因此死刑的震慑作用十分有限。其二,死刑甚至会促进杀人行为。因为杀一人与杀多人都是死罪,犯罪人在杀死一人后便已不存在进一步的刑罚措施,本着成本心理以及杀人灭口的心理,⑤成本心理也是犯罪人内心的一种利益权衡,其所为犯罪行为带给他的快乐或满足等要足以抵过刑罚带给他的痛苦,此时犯罪人会产生“够本”的心理,杀人灭口的心理是指犯罪人为防止罪行败露往往会选择将在场的或与被害人有亲近关系的人一同杀害。犯罪人往往会完成多次杀人行为。因此,为报复型杀人犯罪寻求更为完善的刑罚是有必要的,贝卡里亚提出“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因此可以考虑以无期徒刑加财产刑的方式惩治此类犯罪。

(二)非刑法控制——重视弱势群体心理健康

我国目前对心理健康治疗与辅导的重视程度仍然较低,这是导致报复型杀人犯罪频发的一大理由。应完善和落实各类弱势群体保护法,拓展解决不满情绪的途径,将信访制度、国家补偿等制度进行完善,注意对弱势群体的心理引导,引导其采取积极的防御机制平衡心理。如对被害人家属进行定期心理辅导,引导其疏解内心仇恨悲伤,防止类似XX案的发生。并且要将控制措施下沉到基层去,社区的作用十分重要。如XX案中,有着杀母之仇的两家几十年相邻而居是不合理的,这时基层政府、组织便有义务进行协调、帮助,通过申请国家救济或与旁村合作,将两家分隔开,从而避免惨案发生。社区定期排查需要进行情绪疏通的人员,并派员疏导,引导他们合理调整心态,从根本上避免报复情绪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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