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E理念下的诉讼法教学改革

2021-11-25 02:09高凌霄
法制博览 2021年6期
关键词:诉讼法法庭实务

高凌霄

(泰州学院,江苏 泰州 225300)

OBE模式,英文全称为Outcomes-based Education,在美国学者斯派帝的《基于产出的教育模式:争议与答案》一书中被定义为“清晰的聚焦和组织教育系统,使之围绕确保学生获得在未来生活中获得实质性成功的经验”。

OBE理念要求我们关注学生的学习成果,并且通过改革教学方法、改进教学,使学生获得学习成果,并具备走向职业生涯的能力。

讼法教学转换观念,在OBE理念引导下,改革传统的诉讼法教学[1]。

诉讼法课程是法学专业学生必修的专业基础课程。三大诉讼法的学习,应使学生能够具备将来从事法律职业、参与诉讼程序的必备知识和技能。但是大多数高校的诉讼法课程教学只注重于学生对理论知识点的记忆和掌握,课程教学枯燥乏味,对学生今后的法律职业生涯帮助甚少。

诉讼法最重要的功能,就是让学生在面对具体案件时,能够知晓如何作为一个法律人参与到诉讼中,并切实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各项诉讼权利、进行各类诉讼活动,从而帮助当事人或者行使司法工作人员的职责,因此我们应该改变传统的以教师为主导的填鸭式教学模式,而应借鉴OBE教育理念,以学习效果和学习产出为导向,改革诉讼法教学。

传统的诉讼法教学理念和方法已不能适应OBE的要求,无法使学生获得全面的知识和能力,也无法令其毕业之后即能投入诉讼活动,独立高效地从事诉讼工作。

一、以案例讨论分析主导诉讼法课堂教学

传统教学模式下,教师总是按章节向学生一一讲授理论知识点,并让学生记忆理解,通过考试来检查学生的掌握情况。学生处于被动状态,跟随老师的课堂指挥棒一步步前行,学生的学习热情难以提高,学习效果也大打折扣。案例教学法是法学教育的基本方法,诉讼法教学中应进一步提高案例教学的比例,并改学生学习被动为主动。诉讼法教师应精心挑选相关案例,组成数量可观的案例库。案例库中应纳入历年司法考试的诉讼法案例,以此提高学生将来在司法考试时的解题能力,从而为顺利通过法考,获得法律职业的敲门砖打下基础。案例库中应体现各种层次和类型的案例,包括配合知识点讲解的简单案例、体现复杂运用能力的综合性案例、用以学生实训的真实实践案例。课程教学中大量穿插运用案例,每一知识点的讲解前后配以相应案例;每一部分内容讲解后进行综合案例训练;期中阶段设置案例习题课,对上一阶段学习成果进行检验;在模拟法庭等活动中选取真实实践案例,让学生自主运用。

另外,为培养学生的学习自主能力,所有案例均事先布置给学生进行预习,结合书本知识进行分析,课堂教学中让学生相互讨论并作答。教师可要求学生选取或撰写诉讼法案例,将其纳入案例库,在课堂上让提供案例的学生充当小老师,向其他学生发问,并做出解析,以此锻炼学生的组织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并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二、以法庭旁听和模拟法庭强化诉讼法实践教学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诉讼法的教学仅仅局限于课堂是远远不够的,组织学生法庭旁听以及参与模拟法庭活动,应成为诉讼法教学中必要的实训内容。法庭旁听有助于学生通过现场参与而获得更直观的体验。教师可安排学生在学期前和学期中参与两次法庭旁听。在学生刚接触诉讼法时即安排法庭旁听,学生即使尚未掌握理论知识,但进入法庭即可体会到法庭的庄严肃穆,法律的神圣和至高无上,律师和法官作为法律人帮助当事人和实现司法正义的重要作用,由此激发学生的职业自豪感和投身司法事业的决心和热诚,激励其努力完成学业,为将来成为光荣的法律人打下基础。在诉讼法的后半程,学习过完整的审判程序后,亦应组织学生参与典型性案件的旁听,让学生在旁听过程中深化对已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并懂得一些常见的实用技巧。

模拟法庭的开展则应该安排在课程的最后阶段。学生通过理论知识的学习、大量的案例训练及法庭旁听的切身经验,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处理具体案件、组织参与诉讼程序的能力。模拟法庭活动应该以学生为主导,包括典型案例的选取、具体角色的分配、法庭活动的组织以及相应法律文书的撰写,都应由学生自主进行。但这绝不是放任自流。在整个活动中,教师应以旁观者的身份从旁提供指导,适时进行更正,并最终对活动进行总结,对学生表现予以肯定,同时提出改进意见。

三、以学生参与办案及参加专业见习增强诉讼实务能力

诉讼法是整个法学课程体系当中实践性最强的课程。不带兵打仗的将军不是好将军,学生只有亲自参与和体验法院庭审及整个诉讼程序,才能够真正认识和深刻理解诉讼法。

诉讼法教师及其他法学教师一般会在社会上兼任一些法务工作,如担任兼职律师、法律顾问或仲裁员等,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和较强的业务能力。教师应将自己这样的优势造益于学生。每位教师可分配一定数量的学生组成师生团队。团队在教师的带领下,对案件进行分析讨论,共同参与办案。学生可作为老师的小助手,学习撰写法律文书、与当事人会谈、调查收集证据等。

除了毕业实习外,学生的专业见习也是不可或缺的环节。专业见习可为学生提供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的实践训练。在诉讼法学习阶段固然应安排见习,在学生对法学基础知识有了初步接触后,从大二上学期开始一直到毕业实习前,每个学期均应安排不少于两周的见习时间,让学生深入到法院、检察院、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通过耳濡目染,切身体验法律工作和诉讼活动的开展,并进行法律职业的初步尝试[2]。

四、以实践性论题的选取推动诉讼实务研究

普通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四开始撰写毕业论文,论文选题往往由法学教师提供,在与学生进行交流后确定。但传统毕业论文选题多表现为对理论性问题的研究。作为普通本科生,也仅仅只能对某一理论性的问题进行梳理与总结,很难有突破性的创新性见解。不妨扩大毕业论文的选题范围,增加实践性课题在总选题中的比例。可以由平时参与实务工作的教师或者实训基地、实习单位的业内专家,提供一些在诉讼法实务过程当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或新型问题,如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如法官员额制改革、如我国的执行难问题、再如某些具体疑难案件的处理。学生在大四撰写毕业论文,同时往往进行专业实习。对于实践性问题的研究和撰写,恰好可以与他们的专业实习结合起来。结合课程教学中的理论知识和实务工作中的体会和思考,进行针对性的有价值的研究,一方面可以提高学生对实践性问题的把握和研究能力,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他们将来更好地参与实务工作。

诉讼法教学中,只有秉持OBE理念,以学生学习产出为导向,以培养学生能力为目标,才能真正培养出实践能力强、社会适应快、符合司法工作要求的合格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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