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洋 胡凯璇 李依慧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这使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日趋早熟,7-16岁的未成年人已呈现出成年人的体型[1]。而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日渐普及,让未成年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提前,心理发育呈现出早熟化的态势。在注意到未成年人身心发展情况变化的同时,也应看到在互联网兴起与普及的背景下,未成年人获得信息的途径和范围已不再局限于传统形式,但网络中大量黄色、暴力、黑暗等不良信息,使正处于青春期阶段、模仿性强的未成年人极易受其影响。随着近期低龄恶性犯罪的频发,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再次引起激烈的争论。那么,现有刑法条文是否已不再适合未成年群体而需要通过降低最低刑责年龄来规范未成年人的行为,实现刑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初衷?为此,笔者将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从社会视角来看,未成年人的重要性从流传一百多年的《少年中国说》中便可见一斑,梁启超在其中写到“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是国家未来建设发展的新鲜血液、是使国家愈发富强的预备力量,这使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情况一直备受社会关注。而近期低龄恶性杀人事件屡见报端,笔者也从以下几个问题对不同行业工作的人们进行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问卷调查,以了解社会各界对此的看法和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