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星辰
(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人民法院,陕西 渭南 711700)
民商法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体系,充分体现出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具有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能够有效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在民商法的众多原则当中,诚实信用原则是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为了保证经济活动能够有序进行,每个人都应当遵守这一基本原则,才能促进各个民事主体的可持续发展。然而,就目前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现状来看,在实践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只有不断完善、优化,才能使民商法作用的发挥更加充分。
从《民法总则》《商法》,到已正式施行的《民法典》,有学者对诚实信用原则提出了不同的理论观点,现存的主流观点主要有以下四种:
首先是语义理论。语义理论的产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概念和定义,认为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欺诈性[1],即当事人要恪守信用,不进行任何欺诈行为。但是根据民商法的相关内容,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不遵守诚实守信原则。
其次是一般条款说。认为法律法规条款的定义具有模糊性,即在民商法中,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义比较模糊,但其执行力和法院享有的自由裁量权较高。
再次是双重理论。这一观点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兼具道德和法律所限制的双重功能,需要通过履行道德与法律所限制的双重职能来实现,基于此创建的法律监管体系就会更加具备灵活性的特点,且法律监管体系的创建也更加注重双重限制,能够有效、灵活地解决新问题,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决策的公平性与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