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星昱
(湖北民族大学科技学院,湖北 恩施 445000)
消费者信息权主要以下几个的特点:第一,消费者信息权是专属于消费者自己的权益,因此,该权益与消费者的其他信息一样,具有单一性和独特性;第二,消费者信息权和其他信息权存在很大的不同,简单来说,消费者信息权既有法律效应,还要注重实际消费水平,所以它是由自然人身份和消费者身份同时决定的。[1]由此可见,这两种权益在法律基础这方面既有联系性又存在较大的差异;第三,消费者信息权通常分为两种不同的客体,第一种是直接客体,直接客体从本质上讲就是包括消费者全部的个人信息,能够通过该客体直接对消费者身份进行准确识别和认证。[2]第二种是间接客体,这类信息相比于直接客体来说比较隐私,需要通过一些特定的手段和方式才能对消费者的身份进行识别。
在通常情况下,除消费者本身之外的人,只能间接获取到消费者的信息并进行解读,或者通过信息整合等手段获取消费者信息的特点。此外,消费者信息拥有人身性和财产性这两种不同的属性,而且这两种属性对于消费者来说都极其重要,不仅仅对于消费者自身来说有极为特殊的意义,而且对于商家而言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它是提升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因素。究其原因,是因为消费者的人身性与其隐私和身份是密切相关的,掌握了消费者的信息就相当于把握住了消费者的消费命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