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人格权编》的立法研究

2021-11-25 18:22
法制博览 2021年27期
关键词:人格权许可民法典

图 雅

(中共呼伦贝尔市委员会党校,内蒙古 呼伦贝尔 021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可以说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名义颁布的法律,习近平总书记对它的概括是:“《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它不仅是一部关于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而且是一部关于保障公民基本民事权利的基本法与宣言书。《民法典》共分七编一千二百六十条。形式虽有松散性,而从实质来说,每一编与每一条之间都有很紧密的逻辑联系。七个编目充分体现了《民法典》作为私法的基本特点,而又有许多创新之处,最大的亮点是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这在世界范围内属于首创。因此,对《民法典》中人格权编的立法及适用展开分析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法典· 人格权编》的立法亮点

(一)维护、强化人格,为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提供法律保障

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主要目的是加强人格权的保护,从而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强调的加强人格权保护的精神,维护人格尊严。维护人权和人格尊严是党中央“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体现[1]。

进入新纪元后,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升,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而基于这一背景下,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角度而言,在个人的物质条件基本满足的情况下,其精神需求势必会大幅度提升,人对于活得体面、活得有尊严的需求越来越高,而现如今维护人格尊严俨然已经成了人们追求幸福生活的主要内容之一。人格权的集中能够更加直观地反映出人格尊严所具有的价值,而人格尊严是每一项人格权价值理念的一种体现。

(二)为行政执法与公正司法提供明确的指引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如今的侵权与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侵权相比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过去人们所认为的侵权就是打架斗殴所带来的伤害和赔偿,而现如今的侵权更多的是网络侵权,在众多网络侵权中大部分都是对人格权的侵害。虽然说一直以来法院也受理了很多有关于人格侵权的案件,但是因法律上缺乏保护人格权的相关规定,从而导致此方面的审理一直都没有明确法律依据,致使法官感到十分困扰。而《民法典》中对于人格权的独立成编在很大程度上为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换而言之,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期间,也不能随意侵犯《民法典》中所规定的人格权。

(三)克服了传统民法典“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当中始终存在着“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所以对于调整和优化传统民法而言,此次人格权独立成编意义重大。重点在于两大关系的调整:一是财产关系;二是人身关系。其中财产关系主要是以物权及合同权进行体现;而人身关系被细分为两部分,第一是人格权,第二是身份关系[2]。在大陆国家民法典当中主要存在于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当中,就人格权方面我国始终没有针对此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以致存在的缺陷较大,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民法典》的施行就是为了彻底解决不平衡和不充分发展而提供的法律保障,将人民至上的思想体现得淋漓尽致。在《民法典》第一章总则后依次为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以及侵权责任编,是集新时代社会发展及生活中所出现的一切问题和情况于一体的综合性《民法典》,与《婚姻法》《物权法》等单行法之间具有本质上的区别,是将小到社会居民的衣食住行、大到国家治理等融为一体的法律指引。而《民法典· 人格权编》更是涵盖了从反性骚扰制度防线到个人隐私信息等社会热点话题,细化了作为民事主体所应该拥有的生命权、姓名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身体权以及荣誉权和隐私权等,提高了对人身自由及人格尊严的保障。可以说人格权的独立编制,有效地克服了传统民法中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

二、《民法典· 人格权编》的特色及适用

(一)促进了人格权保护的全面性与开放性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也就是说新的人格利益评价标准是人格尊严与人身自由。换而言之,当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如果在具体案件中出现了《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中并未列举出的情形时,法官可以考虑到被告行为究竟有没有侵害原告的人格尊严来确定其是否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利益,原告利益受到侵犯时,则适用人格权来请求被告对原告进行道歉或者是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被告并未对原告的人格权造成侵害,人格利益的保护将不再适用。例如:砸毁他人墓碑的行为,当认为这一行为所侵害的是财产时可以要求其进行赔偿,但是因为墓碑的价值较低所以受害者所能够得到的赔偿较为有限;但是如果受害者认为其所遭受的不仅仅是财产损失,更是精神上的侵害时,法官则需要考虑以人格尊严来衡量其人格是否受到了侵害,因此,衡量人格利益是否受到侵害,需要法律保护的衡量标准是人格尊严。

(二)提高了对生命、健康的优先保护

《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二条中强调“自然人应该享有生命权,并且其生命安全与生命尊严都受到法律的保护”[3]。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对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作出了优先保护。首先,对于生命、身体和健康方面来说,《民法典· 人格权编》通过多个条款来反复强调生命、身体和健康的重要性及优先地位,意味着人格权利是本次人格权编中尤为重要的权利之一;其次,需要注意的是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中提出了“生命尊严”这几个字,也就对医学领域的冷冻胚胎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虽然胚胎本身并不算是一个生命,但因其能够体现出生命的价值,是一个具有生命尊严的物体[4]。例如:毁坏尸体这一行为亵渎生命尊严,所以无法当做侵害一般物体进行处理。可以说“生命尊严”所能够适用的范围十分广泛。

(三)规定了人格利益的许可使用规则

首先,在《民法典》的第九百九十三条当中对人格利益许可使用规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就本质上而言,人格权具有一定的专属性,但是却并不意味着人格权利不能被他人使用。基于人格的使用许可,又称人格利益的经济利用,是指个人权利的某些权利可以依法授权他人使用,在遭受侵害后,还可以通过许可生产损失的救济方式对其进行救济[5]。最典型的就是明星代言。其次,在人格尊严保护的要求下,《民法典》还对不得使用许可的情况作了规定,设定了人格权许可使用的界限,更有利于促进人格尊严的维护保护,避免用来伤害个人尊严。但是由于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之间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冲突,所以《民法典· 人格权编》选择以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方式来对人格利益进行保护,在重视财产利益的同时实现私法自治[6]。

总而言之,在《民法典》当中人格权的独立成编是最大的亮点和创新,也在一定程度上贡献了中国智慧、彰显出了中国特色。但是由于人格权编的内容相对较为复杂,所以如何更好地实施人格权编还需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并依靠人民法院和法官全面且准确地理解、掌握和适用。唯有如此,《民法典· 人格权编》才能够不辜负社会大众对于良法和善治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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