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的立法特色探析

2021-11-25 18:22
法制博览 2021年27期
关键词:条例医疗机构车辆

张 洪

(深圳市急救中心,广东 深圳 518035)

在2018年6月27日《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于当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深圳利用特区立法的优势,为医疗急救工作提供法治“护航”的举措。

一、立法必要性

(一)医疗急救法律制度相对薄弱,有待完善和加强

目前关于医疗急救的立法相对薄弱,当时仅有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11月发布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虽然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基本原则、总体要求、主要制度作了规定,但总体而言内容较为原则,且缺少专门针对院内急诊工作的管理和规范。

(二)实践中存在问题日趋显现,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解决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数量的快速增长和人口结构的变化,医疗急救存在的急救网络不完善、管理机制不健全、资源配置总体不足且分布不均、急救程序不顺畅等问题日趋显现[1],已严重影响到全市医疗急救保障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有必要通过特区立法建立一套与实际需求相适应的医疗急救管理规范。

(三)是提高急救知识和技能普及率及患者救治率的需要

通过特区立法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急救,加强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培训,从而全面提高社会公众的医疗急救意识和能力。

二、立法特点

《条例》对院内急救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使院前急救和院内急救做到无缝衔接,同时扩大了急救工作参与主体的范围,除卫生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以外,将各级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各类媒体、学校、交通枢纽、医疗急救志愿者组织都纳入急救工作的规划,使得急救工作开展不再局限于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形成了政府、医疗机构与社会的三者合力。真正意义上达成了全民全社会参与的大急救概念。

三、立法过程

围绕立法工作,工作小组深入开展调研论证工作的同时广泛征求社会民意。

(一)论证调研

广泛收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分省市的院前医疗急救法规以及国外的一些急救立法情况,认真学习研究国内外先进立法经验,总结汇编形成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立法背景资料》。充分收集相关业内人士对于急救立法的建议。对我国多地进行学习考察,充分掌握不同地区急救业务及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征求民意

利用急救医疗高端论坛在深圳召开的契机,通过调查问卷、交流探讨等方式征求院前医疗急救行业专家对《条例》的意见和建议。先后四次分别由深圳市卫计委、深圳市法制办、市人大分公开征求意见。积极开展各项急救立法的普及工作,如开展医客沙龙、辩论赛等,并举行了全国首次微信听证会,加深居民群众对急救立法的了解。

四、立法内容及亮点

《条例》共分为七大章,七十九条,主要涵盖了医疗急救网络、急救人员、急救秩序、保障与评估及法律责任等五大方面。

具体内容涉及完善医疗急救网络布局,医疗急救队伍强化,推行院前医疗急救分级调度,细化患者送院救治原则,规范院前急救车辆的使用,健全院前和院内急救衔接机制,调整医疗急救医保支付方式等多个方面。

(一)完善医疗急救网络布局

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及社会老龄化的加速,原有的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结构已无法满足新时期的社会急救服务的需求。原来医院想参与急救网络,必须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加入”,这让很多民营医疗机构望而却步。

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共同把急救网络的“蛋糕”做大,《条例》把“指定加入”模式调整为“法定加入”+“主动加入”。即各级公立综合医院和符合标准的公立专科医院必须“法定加入”,而符合标准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也可以“主动加入”。

(二)强化医疗急救队伍

增大了院前急救工作的医师执业范围。执业范围可为急救医学专业或非急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或者中医类别的医师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新设医疗救护员岗位。由于风险大、待遇差、晋升空间有限等困境,目前我国院前急救医生严重不足、流失率高。为此设立了医疗救护员岗位,在非紧急的情况下代替医生的部分急救职能。

规定副高级技术职称医师的聘任条例,缓解急诊医生紧缺局面。设立急诊科室的医疗机构聘任临床类别为内科、外科和儿科专业副高级技术职称医师的,聘任前该医师应当具有连续从事医疗急救工作六个月以上的经历。不仅能解决急救医生荒,还能有效快速提高内科、外科、儿科医师的医疗急救能力,从而提高医院整体医疗急救水平。

(三)推行院前医疗急救分级调度制度

出车也要“分级”,不是每次都要派医生。随车的医生如果只是去处理简单的中暑等情形,可能会浪费宝贵的医疗资源。为此,引入分级调度系统,120接报后,先评估患者的病情,属急危重症则安排医生出诊,如果病情轻微,可只安排护士或者医疗救护员前往。

患者送治医疗机构的决定权从院前急救人员调整为市急救中心。院前急救车辆和医疗急救人员要统一根据市急救中心的分级调度指令,将患者送往指定的有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从而避免选择送治医疗机构的随意性,也有利于全市医疗急救资源的统筹安排。

(四)细化患者院前救治原则

120救护车把患者送到哪里,要不要听患者的?一直以来,这个话题都争议不断,也时常发生纠纷。在由市急救中心统一调度的基础上,提出可以“兼顾患者意愿”,规定除了患者有生命危险、需要隔离治疗等五种情形外,医疗急救人员可以听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将患者送往其指定医疗机构,但应当提前告知风险,由患方或者其近亲属签字确认,并告知市急救中心。

(五)健全院前和院内急救衔接机制

目前的法律法规缺少对院前院内急救衔接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时常会发生医疗机构不及时接收患者,甚至扣押急救车辆担架车的情况,不仅影响了患者的及时救治,也导致急救车辆不能及时返回待命。对此规定接诊医疗机构应当与市急救中心建立医疗急救工作衔接机制[2]。

(六)规范院前急救车辆的使用

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应当保证院前急救车辆每天二十四小时待命,因院前急救车辆年审、维修、保养需要停用的,应当提前向市急救中心备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用院前急救车辆。因重大社会活动医疗急救保障工作需要调用院前急救车辆的,应当提前三日向市急救中心提出申请,由市急救中心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调配。

(七)调整医疗急救医保支付方式

急诊费用可按住院标准“报销”了。如果患者需要住院治疗,这一部分费用将纳入该次住院费用,按住院待遇进行医保支付,相当于提高了报销比例,减轻患者的负担。

(八)提高社会急救能力

医疗急救设备和器材配置规划。近年来,深圳街头屡屡发生有人心脏骤停倒地猝死的事件。在专业急救人员到来前,如何抓住黄金时间抢救患者?规定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医疗急救设备和器材的规划,并鼓励社会力量在人员密集场所配置AED等急救设备。

医疗急救服务保障。重大社会活动承办者应当将医疗急救服务保障措施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活动参与者提供医疗急救服务保障等规定[3]。

学校等公共场所开展医疗急救培训教育。各级学校、特定行等要普及员工的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

(九)建立医疗急救工作评估制度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由行业协会、医学专家和市民代表等组成的评估小组,或者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每年对本市医疗急救工作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十)完善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提高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改善现有法律责任较轻、存在一定空白的现状。根据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不同,分别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立医疗机构增加对其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的规定,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增加暂停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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