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汽车租赁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方案初探

2021-11-25 18:22白惠升
法制博览 2021年27期
关键词:核验身份车辆

白惠升

(上海建桥学院,上海 201306)

一、共享汽车租赁中租赁的范围界定

目前我国汽车租赁市场主要以小微型客车租赁、大中型客车租赁、轿车租赁等多种车辆类型为主的租赁经营模式。基于车辆属性的不同,因此,在客户群体、经营特点、安全管理要求等多个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为解决当前实际问题,有关部门对“租赁范围”作出限定,即仅限定于“小微型客车租赁”。

二、共享汽车租赁所产生的法律问题

纵观目前共享汽车租赁领域,仅有极少数的制度性规范文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行业基本管理制度的完善,同时对于行业健康发展起到可观的引导作用。但不可忽视的是,由此带来的诸多问题仍值得深思。

(一)共享汽车租赁无明确法律规定作为依托

大量查阅本领域相关法律文件,可以发现,相关内容并不完善。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2017年8月交通运输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一份指导意见,即《关于促进中小微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其次,还有各地方政府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众所周知,这些文件、指导意见等,效力处于在规章之下,更无法代替相关行政管理法规。因此,很大程度上造成涉及本领域相关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能做到“有法可依”。

(二)共享汽车租赁中用户信息存在较大程度的安全风险

共享汽车租赁依托新型互联网技术展开,以用户通过互联网提交基本信息作为平台注册的基本条件,使用汽车的全过程均依托平台展开,不可避免导致汽车运营方掌握大量用户个人信息。在有助于运营方掌握基本的用户使用情况的同时,很大程度上增加其在互联网平台日常运行方面的维护成本,且多数运营方对于其互联网平台的维护存在不及时的问题。基本的用户信息的后台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一旦运营方发生网络端遭受网络攻击或者内部员工掌握大量信息进行不正当利用,将对用户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共享汽车租赁中用户身份核验存在漏洞

结合现有资料和实践表明,多数因租赁共享汽车所产生的交通事故事后追责难,究其背后的原因,可以发现这些问题。第一,由于部分用户使用不实证件在共享汽车运营机构进行注册。第二,共享汽车管理与运营机构自身不具备或者对于用户身份的核验机制不全面,存在较大漏洞。导致部分用户“有恃无恐”,不能有正确的态度来驾驶车辆。各地相关指导意见、地方性法规中均要求共享汽车管理运营方必须对用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相关证件的有效性进行查验,但实际中存在较大的局限性。

(四)共享汽车租赁中交通事故的处理存在较大局限

查阅本领域相关的交通事故资料,可以看出,多数案件涉及共享汽车租赁者无力承担事故后果,发生事故后逃逸。用户采用虚假证件或作废证件注册平台进行租赁进而导致一般性交通违章认定处理难等问题。

三、共享汽车租赁的多层面完善建议

本领域汽车租赁模式与传统汽车租赁模式不同,为依托现代化手段下的新型汽车租赁模式即多人共享相同的车辆。对于用户而言,可以有效满足用户共享交通设施、以较低的成本提升出行效率的需求。对于城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而言,可以有效缓解地区交通堵塞。以下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与思考[1]。

(一)加快顶层设计,推进制度入法

基于共享汽车租赁在制度层面尚无清晰明确可行的法律法规的现状,有必要在顶层法律法规的设计和完善上加快脚步,制定推行有关共享汽车租赁制度的法律法规,促进共享汽车租赁中法律缺位、滞后等问题的切实有效解决,促使相关案件的审理“有法可依”。

(二)政府角度要注重前期引导,严格把控市场准入

汽车领域在国内发展时间较短,因此,有必要给予明确的法律定位。在租赁活动中,车辆对用户进行租赁的行为是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有必要以私法作为依托进行调整。但由于本领域涉及的汽车具有特定的网络属性,对于车辆的保养、维护、停放等基本问题,都需要政府不同部门的针对性规制与引导。因此,政府管理部门应针对性制定相关管理条例,同时基于本行业为新兴行业,在对于本行业应提供宽松的环境的同时,也必须制定淘汰标准。以开放包容的态度,完善本行业市场准入机制,促进本行业企业的合理“优胜劣汰”,健康发展[2]。

(三)共享汽车运营方必须严格核验用户身份

为最大限度维护用户合法权益,降低和消解部分用户采用虚假证件进行共享汽车租赁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保证共享汽车经营方的合法权益,经营方必须对用户身份的有效性进行核验。运营方应具备相关的设备与基本能力,在不具备或缺乏相关设备时可与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合作。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管理部门进行对接,切实有效核验用户身份并在合同中记录;另一方面,还应该注意,用户为个人的,查验其基本证件,例如身份证、驾驶证等;用户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必须提供相应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原件。被租赁车辆必须交付身份核验通过的相关承租人,对于相关身份核验不通过的承租人,共享汽车运营方应不予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综上,采取身份核验措施,同时可有效降低因身份核验不完备所引起的系列问题。

(四)以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为依据建立本领域用户信用评价制度

我国目前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信用体系,因此,作为共享汽车运营方可以与政府部门展开定向合作,将本平台用户信用认定最大程度参考其个人综合信用评价体系。逐步健全本平台用户管理机制,评分较低的用户可以限制其基本的用车活动。同时将其违规行为记录在案,情节严重者具体行为将与其个人信用评价体系高度关联,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阻”,对用户的用车行为形成规制。

(五)运营方应采用多种手段维护和保障注册用户信息安全

共享汽车租赁依托互联网展开,全过程与互联网关系密切。因此,对于注册用户信息的维护和管理水平必须达到一个较高的层面。[3]作为共享汽车运营方,必须建立和定期完善网络安全设施,定期维护和升级本平台软、硬件设备,或与专门负责信息安全保护的第三方机构合作,合法采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即不得逾越共享汽车租赁的界限非法采集用户个人信息,切实有效维护用户信息安全。

(六)车辆技术性能层面必须得到切实保障

汽车租赁依托共享汽车展开,平台或者运营方所提供的车辆在多次多人使用的情况下,车辆必须得到定期的维护与检查以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不可对租赁用户正常使用造成人身安全威胁。可采取“一车一档案”原则,对平台所运营的全部车辆建立完善的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基本信息”“维修情况记录”“使用记录”,明确相关责任人,每次操作和维护必须记录在案,建立可视化平台,并将相关内容公开,做到“有案可查”促进用户的认同感,为用户提供更多实际安全保障。

(七)基于共享汽车租赁的保险产品的应用与拓展

共享汽车租赁以汽车为主要依托,鉴于相关事故的高发性,有必要推进相关保险机构与共享汽车运营方进行合作。为共享汽车产品引入保险,并一定程度上提高保险数额。再者,运营方应最大程度上引导用户购买相关保险产品,做相应的宣传,在基本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建立和完善相关保障,提高共享汽车租赁中汽车产品的抗风险能力。

综上,我国共享汽车在近些年取得长足发展,相关制度已经具有基本的架构,但一些实际问题仍需不断完善,需要多角度、多层面作出相应的努力。在法律制度滞后和基本管理制度不尽相同的情况下,明确共享汽车租赁发展方向以及业务边界等关键性问题。同时针对性制定共享汽车租赁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标准,推动形成统一与开放的租赁市场,为共享汽车的租赁活动健康发展提供切实有效的方向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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