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订阅号内容的侵权保护策略

2021-11-25 18:22
法制博览 2021年27期
关键词:侵权人维权权利

张 妍

(南京理工大学,江苏 南京 210094)

一、微信订阅号著作权侵权特点及常见侵权形式

(一)问题的提出

2014年6月,我国首例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案件公开审理,原告尚客公司(化名)在其“尚客房网”微信公众号中定期发布生活资讯、热点新闻等内容,被告某市科技公司未经允许便将原告注明“不得转载”的文章稍加修改发在其“东山宝丰”公众号上,短时间内转发量过万。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侵犯原告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及财产权,但仅判决书面道歉并赔偿1万元。

2017年4月,某市传媒公司举报称经多日查找,发现“今日南吉”与“南吉大城小事”微信公众号未经授权,将其公司旗下公众号“传媒频说”的多个原创视频重新编辑修改标题进行了转载。最终双方和解,侵权平台作出公开道歉,但执法部门却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上述情形在生活中屡次上演,在司法实践中更是层出不穷。该侵权问题主要涉及主体、侵权认定及赔偿等争议,本文将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对微信订阅号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进行研究。

(二)微信订阅号著作权侵权特点

由以上案例可知,微信订阅号与传统媒体的著作权侵权有以下区别。

1.侵权范围大,隐匿性强

网络用户可以通过复制、截图等方式来即时保存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文字、视频等内容,网络传播速度快导致在相同的时间内,扩散范围更广了。其次,网络用户数量大,致侵权行为发生概率大,平台及著作权人更难查找到具体的侵权人。

2.追责困难

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出于营利目的侵权行为才可以追究法律责任,但网络中人们多出于兴趣或卖弄技术等目的侵害著作权人的权利,现行法律难以追究非营利目的支配下的侵权行为。[1]在我国认定著作权侵权,作品需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2]订阅号的内容受篇幅、来源所限,认定困难。其次,我国著作权侵权诉讼举证难、程序繁琐,均一定程度上放任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微信订阅号侵权表现形式

在微信订阅号中,订阅者为用户,腾讯公司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订阅账号所有人为内容提供者。三者是涉及侵权的主体,笔者根据主体,来分析常见侵权形式。

1.订阅内容提供者的侵权形式

(1)盗取内容。信息网络传播是一种“交互传播”,即公众在自己选定的地点与时间获取作品。[3]若订阅号内容发布者发布的内容是擅自盗取自他人的,便有可能侵犯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若转载者未注明原作者姓名或转载来源,或注自己姓名,便构成对原作者署名权的侵犯;[4]发布者未经许可将他人的作品进行整合、汇编后发布也可能侵犯原作者汇编权。

(2)篡改作品。有些侵权人转载他人作品时,未经原作者同意便对作品进行修改,歪曲原作者通过作品所要表达的思想,这侵犯了原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2.用户的侵权形式

用户收到发布者的“推送”便可浏览其中内容,若创作者表明不得转载,用户将内容部分或全部复制分享给他人便可能侵犯原作者的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3.服务提供者的侵权

腾讯公司作为微信的服务提供者,并不参与具体信息交流。据《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微信平台自身并不会成为侵权主体,若该平台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并不知情,且收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删除疑似侵权内容,便不再承担侵权责任。

腾讯公司于2015年发布的《微信公众平台关于抄袭行为处罚规则的公示》,规定了微信号作品抄袭等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举报流程及处罚规定。由此可见,腾讯公司以遵守避风港原则来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网络服务商必须“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盗版的存在,才能获得“避风港原则”的庇护。如果在微信平台上出现明显的侵犯著作权的事实,“像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商不能装作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5]故腾讯公司在未尽相关义务时,不排除侵权可能。

二、微信订阅号作品著作权侵权原因

笔者认为,以下是诱导微信订阅号出现众多侵权问题的原因。

(一)经济利益的驱使

使用他人的作品时间短、低成本、收益高:如首宗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案件抄袭者仅赔偿原创1万元,因此巨大的经济利益驱使的侵权者罔顾法律,随意盗取他人原创内容。

(二)各主体产权意识淡薄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相对较晚,导致大众的产权保护意识仍非常薄弱:多年来对于免费获取音乐、文字等作品习以为常,长期形成的认知给著作权保护带来难度。侵权人缺乏保护意识、权利主体同时缺乏维权意识,从而出现了“1人创作,99人抄袭”的现象。

(三)网络环境的特点致侵权屡禁不止

1.用户众多致侵权主体找寻难

侵权者能够轻易篡改或去除原作者姓名,发布内容,导致我们很难找到原创者。同理,原作者往往是在扩散一定范围后才发现自己被侵权,信息不对称致侵权主体找寻困难。

2.侵权行为审查难致维权成本高

若微信平台主动审查并删除订阅号内容,一来会减少用户流量,有损平台经济利益;[6]二来订阅号数量多,审查工作量大。故平台多选择消极审查。

其次,侵权行为发生时,侵权人可以迅速删除侵权内容,导致被侵权人取证困难。诉讼中的证据不完整,便会影响审判结果。若需要涉及证据的真实性等证明,也将浪费时间与金钱,增大被侵权人的维权成本。

三、完善微信订阅号权利保护的建议

(一)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维权

维权成本高打击了多数权利人维权积极性。笔者认为权利人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应当迅速利用录音、录像来保留证据,并积极联系微信平台,寻求帮助以减轻自身维权负担。

(二)加大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前述可知,订阅号侵权成本低廉,因此笔者认为应加大此类侵权的处罚力度,方式上可采取行政、民事、刑事相结合的办法,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惩罚措施,必要时吊销营业执照、加大罚款额度。[7]

(三)完善侵权行为监督机制

受技术所限,腾讯公司作为中间平台,为保护权利人所做甚微:对于权利人的检举审核时间长、处罚力度轻。笔者建议微信平台进一步简化检举程序、加快审核速度,以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

其次,微信平台可在内容生产阶段利用智能识别等技术鉴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从源头上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8]对已进入传播阶段的信息定期审查,提高责任意识,完善监督机制,而非一“避”了之。

(四)强化公众知识产权意识

1.著作权权利人意识之强化

创作者自身应当带头重视版权的保护,这是全民意识强化的基础。作者在公开发布文章、视频等作品时,应在显著位置标明作者及授权信息,如“未经授权,禁止转载”。[9]若发现被侵权,要主动采取合理方式解决,如与侵权者取得联系友好协商、向微信平台投诉等,必要时也不畏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内容传播者义务之履行

无论是公众号还是个人,只要产生了分享转发的行为就是作品的使用传播者,理应树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未经许可自觉不使用他人作品,未经许可不删改他人作品内容,转载时注明作品和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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