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视角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性质探究

2021-11-26 00:10:20张志鑫
法制博览 2021年2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创作内容

张志鑫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0)

一、引言

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技术的革命,以及国家将人工智能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人工智能所生成的内容的表达形式已与人类创作的作品相似,但当一新事物的出现,首先最经济有效的做法就是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进行规制,在现有法律制度下,已经可以提供给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很好的保护。因此法院认定,该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独创性,但人的创作仍是构成作品的必要条件,所以该人工智能生成物不是作品,但是毕竟也凝结了人工智能设计者或使用者的大量汗水与精力,且该内容具有价值,值得获得一定的保护。

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法规制中的作品认定

(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独创性”证明

是否构成作品,最重要的判断就是是否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每个作品的内核,是每个作品的基础。独创性就是独立完成,与现有表达不同,具有一定创造性。就像思想表达二分法所提出的原理,对作品的保护,仅保护实际的表达,而不保护表达背后的思想,所以对于独创性的判断,也应该重点关注表达本身,而非表达背后所蕴含的思想。有学者认为,虽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表面上具备了独创性的外壳,但是实际上却是机器对数据材料的简单筛选,按某种规律堆砌排列,并不能体现某种思想或者精神,仅仅是一种算法的计算,并不能构成作品。[1]然而,这种将表达与思想、精神进行混杂的独创性判断方法,并不是一种正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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