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影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委党校,黑龙江 大庆 163000)
法律论证方法的活力来源于法律的可辩驳性,其不但开放了导入法律论证理念的路径,而且提升了人们关于法律论证的动态性、互动性乃至修辞性的认知和拓展。涉及法律的话题,无论是在立法或者司法实践中,还是在学术研究中,都需要通过某种“问题化”思维导入论辩主题,其中往往涉及不同理念、视角、价值、意见,以及认知模式和利益导向,这些要素在多主体论辩当中通常可以整合为针对该问题的分歧、争端或者纠纷。特定法律结论的有效性验证,通常需要尽可能全面地考察其反驳意见,而论辩思维能够为这个过程提供方法论层面上的引导。
法律的可辩驳性并不在于法律本身的内容可以随意推翻或者自由解读,也不否弃法治理念对法律稳定性、权威性、明确性和普遍性的坚持。其实法律的活力恰恰存在于主体对其认知、解读和遵循所拥有的自由空间,法治的力量也刚好来源于理性主体的诠释与评价。法律的确定性是一种可废止的确定性,这种理念与法律的可辩论性并不无矛盾,而拥有共享的理论基础。法治信仰的对象不是僵化的法条,而是法律精神当中体现出来的,针对特定意识形态和固有观念的可辩驳性,以及对可批判性反思的尊重与认同。没有任何合意是最终的定论,相反,每个表述、每个结论、每个论点原则上都是有缺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