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雅洁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
2018年,上海昆山发生的“8·27昆山持刀砍人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因行车问题引发纠纷,驾驶汽车的车主刘某某,持刀追砍骑自行车的于某某,后来砍刀掉落被于某某捡起,刘某某遭反杀。在于某某反杀刘某某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追赶,事后于某某被警方批捕。该事件,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于某某无罪释放。基于这一事件,不论是民间还是司法界,都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保障相关涉事人的合法权益。在2020年11月,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同时明确表明“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要求各地司法机关要正确认定正当防卫,营造司法公正的法治环境。
关于正当防卫,在刑法中就有明确规定,刑法第二十条就指出:为保护国家、公众、个人及他人的财产、人身及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措施导致不法侵害人受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1]。
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相对应的,还有防卫过当这一概念。在制止不法侵害的过程中,对不法侵害人的制止措施超过必要限度,那么就属于防卫过当,需要承担相关刑事责任。比如张三看见李四在殴打一位老人,张三上前制止,将李四打昏在地。李四昏厥后,张三还不解气,又给了李四几板砖,导致李四死亡。这样一个案例中,李四昏厥已经失去危害性,张三的后续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就属于防卫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