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共享的社会共构基础试析

2021-11-26 02:02:35
伦理学研究 2021年2期
关键词:分配

所谓共构,就是人们共同组成、构建人的生活世界,就是共构社会。伦理学家们乐意把共构作为共享的某种基础,可是共构如何构成共享的某种基础以及在何种意义上可以构成共享的某种基础,仍是一个需要认真讨论的问题。

一、共享的社会共构基础

把共构作为共享的一个基础,是许多伦理学家特别是有平等倾向的伦理学家的一个重要的运思平台。在某种意义上,罗尔斯也是如此。由于“任何一种看似合理的政治理论都分享着同一种终极价值——平等。这些看似合理的不同类型的政治理论都是‘平等主义’理论”[1](P28)。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显然“可以被视作对基本平等原则的一种阐释”[2](P4),而他的社会合作理论,正是要为其平等价值奠基。

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有两个基本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3](P56)第二个原则表述得更为具体,即“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3](P79)。第一条原则是自由优先的原则,因为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第二条原则是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组合。两条总原则的地位有别,第一条原则高于第二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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