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倩男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870)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投资类型的日益丰富,基于金融市场的多方需求,私募股权投资规模逐年上升,进而使得境外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在中国得到运用。其中带来最大冲击的,莫过于对赌协议。对赌协议在形式上是双方为解决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对目标公司估值行调整的工具,由于与“赌”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国内称之为“对赌协议”。在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关于对赌协议的规定尚未出台。2019年《九民纪要》首次将其对于对赌协议的效力作出认定,对2014年“海富案”①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以来的司法裁判进行了厘清统一。但是《九民纪要》仅可作为法院说理的依据,并非直接的法律依据。研究对赌协议的法律属性,厘清司法裁判思路,从企业角度探析如何进行风险防范,对于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具有正面作用。
关于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存在着一定争议,对其性质的定性有助于厘清协议法律关系,同时也决定发生纠纷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对其性质的理解主要观点有:认为对赌协议为射幸合同、附条件合同、期权合同等。
首先,从射幸合同的主要特征来看,该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是偶然事件的出现,若合同签订时无其他无效情形,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即生效。反观对赌协议,自合同订立时对赌协议生效,对赌条件的成就具有不确定性与或然性,依赖于目标公司的经营能力了,且容易受市场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