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高兴
(广东定海针(佛山)律师事务所,广东 佛山 528300)
按现行法院办理诉讼离婚案件,全面解决纠纷的思路和政策,现时提起诉讼离婚的,除非存在特殊情况,法院一般都会要求原被告双方需全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并处理财产分割事宜。但在既往的诉讼离婚案中或者是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离婚的,很多时候会存在婚姻关系结束了但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或者协议分割了但没有执行的情况,故而再生争端。为此法律也专门设定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机制,以便解决此类争端。按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按照诉讼请求内容可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分为三大类合计六种类型。其中第一类和第二类存在部分重合,但为作区分,笔者仍将其分为不同类型。
包括分割被侵占的财产、分割离婚时未分割的共同财产以及分割基于原夫妻共有财产而形成的新的财产等三种类型。该类型中的第一以及第二种类型是较为常见和数量最多的,第三种类型则是较为少有但近年来却被社会较为关注的。第三种类型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明知有未分割的财产而约定不分割,而后未分割财产形成新的财产,这个类型最明显的例子就是请求分割离婚时因未收房而未处理的共同房屋或者商铺、离婚后收房并将其出租收取的租金。
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以及请求履行财产分割协议都包含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