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大伟 董 锐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吉林 和龙 13350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制定实施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其不仅为我国行政诉讼发展解决了各种阻碍问题,还可以成功改变我国当前司法权相对较弱的情况,充分发挥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然而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实践工作中,还是存在着一系列问题,需要进一步优化改进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结构,创新完善我国行政诉讼体系,这样才能够充分保障国家与公共利益。
基于现代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下,传统行政职能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趋势要求,出于维护私自利益的诉讼模式在面对公共利益被侵害时,会因为缺乏直接利益相关人而无法有效提起公益诉讼,这样一来就会损害到社会乃至国家的公共利益,此时就必须加强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创新工作。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科学有效制定实施是维护保障公益利益的需要,当国家公共利益在受到损害时,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则能够起到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其对私益和公益关系方面是一种平等保护的工作原则[1]。除此之外,倘若行政权力不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督制约,将会容易出现各种行政权力滥用的现象,这样将会导致各种利益受损问题的发生,不利于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要想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力,则可以通过坚持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强化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与制约工作,防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手中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