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卫
(南京市南京公证处,江苏 南京 211816)
所谓房产继承公证,顾名思义,就是公证机构根据房产继承当事人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财产凭证等材料依法对相应继承关系事实进行证明的一项业务活动。如果房产所有人生前立有遗嘱,就按遗嘱继承的方式处理,否则就按法定继承的方式来处理。当前商品房价格日益高涨,动则几百万的房产已然成为每个家庭日常生活中最重要的财产。当被继承人去世,其法定继承人该通过何种途径获得他的遗产。一种是通过诉讼的方式,继承人对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矛盾或者对遗产分配方案不能达成一致协议时,通过诉诸法院,这种方式公事公办、不讲情分,虽然能达成目的但不利于家庭内部和谐。另一种就是所谓的非讼模式,房产继承公证就是其中一种,相关权利人可以选择让公证机构介入,公证机构根据继承人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财产凭证等材料对相关继承法律关系事实进行公证证明,从而确保遗产的顺利继承,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方式相较于诉讼模式的优点是能缓解继承人之间的矛盾、利于家庭内部和谐。因此,公证模式逐渐成为处理遗产继承问题的主要手段。
案例:杨某婚前购买了一处房产,该房产登记在杨某名下。后杨某与张某结识、相恋,并于2008年登记结婚,二人婚后育有一子杨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