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迪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上海 200070)
(一)在职权配置上,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适当分离。即将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分离,剥离原侦监部门、公诉部门承担的诉讼监督职能,由新的专司刑事诉讼监督职责的诉讼监督部门承担。考虑到“上诉抗”案件的诉讼性和实效性特点,仍由原办案部门承担此类案件的监督职责。
(二)在监督方式上,随案监督与专门监督并行运作。所谓随案监督是指通过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实现监督,即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的部门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的侦查机关在刑事立案、侦查活动中的违法线索,以及审判机关在审判活动中的违法线索,依然由办案部门随案开展监督。所谓专门监督是指通过依职权发现诉讼违法问题、办理诉讼违法案件来实现监督,即专门化的刑事诉讼监督,此类监督由负责刑事诉讼监督的部门开展。
(三)在监督范围上,覆盖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监督,范围涵盖处于检察环节、未进入检察环节以及从检察环节退出的全部刑事诉讼案件,特别加强了对检察前终结诉讼案件的跟踪监督。
(一)线索来源有限。当前,虽然刑事诉讼监督的内部工作机制基本建成,但是诉讼监督方式的程序体系尚未完善,刑事诉讼监督一体化工作仍然面临线索来源难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