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设施农用地法律适用视角浅析行政法律冲突

2021-11-26 18:51:59刘利峰
法制博览 2021年5期

刘利峰 陈 焱

(1.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 海口 570100;2.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 海口 570100)

养殖业在我国农业生产中占比达40%以上,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稳定物价、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大局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如何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与水源环境,居民人居环境保护相结合,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不仅仅关系到现代农业养殖业的个体问题,更上升至政府执政体系的完善和执政能力的高度。本文采用样本分析法,抽取了近五年内审理的99份涉及养殖场问题的一、二审裁判文书,进行分析研究。

一、现代农业规模化养殖使用土地的法律法规的纵向冲突和破解

(一)现代农业规模化养殖使用土地的法律法规的纵向冲突

由于养殖业成本所限,大部分的养殖业使用的为农用地,对于养殖场使用的农用地的具体管理和使用问题,大多体现在原农业部和原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中,[1]对于养殖业所使用的土地问题,大致经历了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9年12月29日至2010年9月30日,511号文件[2]、22号文件[3]施行期间,养殖场与非农建设混同时期,用地管理采用审批制,需依法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二阶段2010年9月30日至2014年9月29日,155号文件[4]施行期间,区分设施农用地与非农建设用地,明确设施农用地性质为农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方式为审核制,最高不超过 15 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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