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紫辉
(淮北师范大学,安徽 淮北 23500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证据规制,是指法律从业者在收集、采用、核实、运用证据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的一系列认罪认罚案件专门性规制。简言之,就是在处理证据事宜时具有约束力的一系列程序性规制,分为原则性规则和具体性规则。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了证据裁判原则,即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承办人应当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做证据裁判要求的执行者和守护者,对于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要具体全面,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作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一切程序的指向标,坚决抵制因认罪认罚就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的行为;当证据不足以定罪时,公安机关、检察院及法院应分别作出相应决定。以上具有原则意义的规定表明了,认罪认罚相关证据的裁判仍要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证明标准和证明方法也未打破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框架。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对证据的明确要求,即“确实、充分”,所以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据仍应遵循“证据确实充分”这一铿锵有力的要求。[1]
具体性证据规则在“两高三部”的《指导意见》也有所体现。具体性证据规则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侦查阶段,认罪必须是犯罪嫌疑人根据自由意志作出的,认罚也是不能被强迫的,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此情况应当被侦查机关书面记录并附在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