谌勇悦
(淮北师范大学,安徽 淮北 235000)
证据是查明真相、公正裁判的唯一依据,收集到的证据确实充分,被追诉人才能心甘情愿接受法律的制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或者证据没有异议,法院就可以予以采信,理论与实践中对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和证据要求仍存在着较大差别,有必要以理论中证据原则为指导,述清实务问题后再加以改造,反过来又以实务丰富理论。
当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普遍罪行轻微,此类案件虽然适用程序从简,但在证明对象、证据调查程序以及证明标准上与其他案件是一致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简单来说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在实体上,有犯罪事实且对犯罪事实有确切证据辅以证明,也就是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涵盖的证明对象范围是案件中所需的所有相关性事实;其次辅以证明事实的证据都通过法定程序以确定是真实合法的,也就是说认罪认罚案件应遵循刑诉中规定的各项证据调查程序;最后排除合理怀疑,说明法官要结合已有的证据,运用自己的审判技术,对案件事实作出实质性判断。[1]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获得量刑上的从轻,不得不选择接受公检机关指控的罪名,但《指导意见》要求将证据为本,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无论是程序上的事实,还是实体上的事实,无论是定罪,还是量刑,都要依据已有的证据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