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艺蕾
(中国铁道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 100054)
著作权作为权利的一种具有相对性。一方面,著作权要保护创作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创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促进作品的传播与利用,推动社会经济进步。著作权侵权抗辩存在的价值即合理平衡著作权人专属垄断与信息共享之间的冲突。侵权抗辩,指被告针对原告主张侵权责任时提出的其不侵权或不应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著作权侵权抗辩包括著作权限制的相关制度。
合理使用既是一种权利限制,也是重要的侵权抗辩理由。合理使用指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依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全体成员均应将专有权的限制或例外局限于一定特例中,该特例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冲突,也不应不合理地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利益”。这一规定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察例外的合理性,即该合理使用是否只是一种特例,是否与作品的正常利用冲突,是否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即“三步检验法”。
《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了12种具体的合理使用行为。总结来看,合理使用有四个构成要件:第一,适用对象上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二,使用方式上,要注明著作权人的姓名、作品名称、作品出处等。第三,使用目的上,必须出于非商业目的,如个人研究、学习、执行公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