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误将正当防卫认定为相互斗殴

2021-11-26 18:51:59陈峻锋
法制博览 2021年5期

陈峻锋

(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一、将正当防卫认定为相互斗殴

互殴指相互斗殴。指双方基于想要伤害对方或者殴打的故意,来实施互相打斗的行为。以往理论认为,互殴代表着丧失防卫性质。不考虑是哪一方先动手实施不法侵害的殴打,不衡量斗殴过程中双方的打斗强度,也并不从整体评价相互斗殴的过程仅从客观表现来判断。在我国,持有这种类似思维的司法人员并不在少数。大多数表现为相互打斗的案件在司法工作人员的眼中被视为相互斗殴。许多人心中对打斗事件仍保留着“你不去打别人,别人为什么要打你?”的传统思维。同时,这类案件在处理中也大多并未严格查清事实以作为定案的依据,甚至存在许多以斗殴为前提来描述案情事实的情况。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对斗殴的认定,提出以下在区分斗殴和防卫时出现的司法异化方面。

(一)忽视了主观斗殴意图

打斗双方的主观意图是斗殴的关键。双方均事先就存在殴打对方的故意,或者临时因为各种原因而产生殴打对方的意图,只有存在主观上的相互殴打故意,才能认定为相互斗殴。目前在实务中的大多数案件,仅从客观看,双方表现为相互打斗即不再过问是谁先动的手或者继续分析是否存在殴打的故意,而是将二人直接当作相互斗殴来处理。这种处理明显是一种不妥当的方法,若由于双方其中一方先动手而形成不法侵害,另一方通……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