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加重情节之认定

2021-11-26 18:51:59孟美含
法制博览 2021年5期

孟美含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一、案例简介及本案的争议

(一)案例简介

2018年4月10日21时9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宗申”牌三轮摩托车沿平顶山市高新区叶宝路祁营村路段自东向西行驶时,将同向步行的被害人韩献岭刮擦倒地,肇事后蒋某某驾车逃逸。当日21时11分许,被告人娄某某驾驶“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被告人吕某某驾驶“大众”牌小型轿车先后行至事故现场,韩献岭被上述两辆车碾压、拖擦,且事故发生后,娄某某、吕某某均驾车逃逸。经鉴定,韩献岭当场死亡。鉴定意见中并没有指明蒋某某逃逸的情节是韩献岭死亡的直接原因,也并没有指出二者存在因果关系。

初审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载明,蒋某某驾车撞击韩献岭并导致其死亡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辩护人认为,韩献岭死亡结果的出现与蒋某某先前的逃逸行为之间尚不存在任何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其以该理由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通过审理,采纳了蒋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撤销了一审法院对于被告人蒋某某的定罪部分,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二)案件争议焦点之归纳

第一,行为人的逃逸与最终的死亡结果所存在的因果关系可否会成为判定交肇之后逃逸致死的必备条件。在本案中即为对于韩献岭死因模糊的情况下,即在未认定蒋某某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时可否以交通肇事之结果加重情形来对其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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