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满仓
(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委党校,甘肃 陇南 742500)
在生活实践中,夫妻协议离婚时往往出于多方面的考量,商定将共同房屋的产权归属子女,但办理离婚手续后,一方却反悔不履行离婚时达成的约定,消极对待或直接拒绝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对该问题的法律适用和效力认定,司法实践观点不一。本文就离婚协议中夫妻将共有房屋产权归属子女条款的法律适用问题做探讨。
夫妻双方离婚协议的达成,一般来说是双方自愿的行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因此,可把约定夫妻房屋产权归属子女行为看作是对自有财产的一种赠予行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未转移赠予房屋所有权之前,遵照《合同法》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办理离婚登记,就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是必然涉及的内容。离婚协议对夫妻财产的分割或处分约定都是建立在解除双方身份关系基础上的,约定房产所有权归子女通常都是在综合考虑子女的抚养成长及其他财产的处置、债的分担等多种因素均衡后作出的,即便是一种赠予行为,其也与纯粹的财产赠予行为不同,因而不能在房产所有权未转移之前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