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佳宁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1992年,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出版管理条例》(现行有效)。本条例第七章共7条,规定了各主体的法律责任。为使吉林省顺利度过WTO过渡期,2003年,政府颁布《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现已失效),《办法》第17条规定了吉林省著名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2014年,吉林省科技厅颁布《吉林省专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规范了省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方面的相关自由裁量权。2016年,省政府制定了《专利代理管理及行为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随机抽查工作细则》。”[1]2017年,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条例》(2017)的修订。总体而言,吉林省在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方面起步较早,具有相当的前瞻性。
2016年7月,省政府发布《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2017年,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实践运用能力,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十三五”吉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规划》提出了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促进建设省级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建立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与信息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联动、诉讼调解对接机制等”。[2]
近年来,吉林省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显著增加。2016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约为640件,2017年约为1470件,2018年1567件,受案量大幅增长,远超一般民商事案件增长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