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贞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劳动者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石,对推动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至关重要。与此同时,相比男职工而言,女职工在劳动中面临的因生理造成的特殊困难和外界环境等压力更大。就业歧视、“四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问题、家庭羁绊、职场晋升相对困难等原因阻碍了女职工就业及在职场上有所建树,因此为维护女职工基本就业权和使就业前景不受影响,应实施更加特殊的劳动权益保护以使之完善。
部分女职工因文化水平较低及社会对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普及度不高,其并不知道何种法律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使得女性劳动者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拿不出有效证据依法维权。如北京某酒店以库房女管理员孟某私自从库房转出价值90万元的酒为由,扣发工资并辞退孟某,孟某称与其无关,酒店在仲裁庭中承认存在证据不足但拒不提供监控视频。①李婧.2019年北京工会维护女职工权益十大案例及评析[J].工会博览,2020(10):13-17.虽然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但实践中女职工常因经济压力、时间成本,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无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招聘往往存在隐性性别歧视,在同等条件下男性应聘者显然更受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