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文越
2019年7月,《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章第五十三条明确指出:“国家推动文化资源数字化,分类采集梳理文化遗产数据,标注中华民族文化基因,建设文化大数据服务体系。”[1]8月科技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再次阐述:“加快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建设物理分散、逻辑集中、政企互通、事企互联、数据共享、安全可信的文化大数据体系。”[2]以上两份文件均将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提出。为了进一步将国家文化大数据建设落实落地,2020年5月,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做好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简称3号文件),提出建设文化大数据体系的八大任务,包括政策依据、主要思路和建设路径,具有实际指导意义。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在法律和政策层面得到国家强有力支持。目前,已初步形成由党委宣传部门牵头、文旅文物广电等部门负责、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工作局面。
中宣部文改办一级巡视员、副主任高书生在《文化大数据:从哪儿来、到哪儿去》的主题演讲中进而阐释:“文化大数据分两类,一类叫需求侧大数据,另一类叫供给侧大数据,供给侧大数据对文化产业的发展更为急迫、重要。称得上是金山银山。”[3]由于社会对于文化消费的关注,致使需求侧大数据获得重视,反之供求侧大数据容易被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