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刘聪聪 2.杨亚丽
(1.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 郑州 450001;2.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0091)
执行担保中第三人提供物保,有2 种基本类型。一种是抵押担保。对于第三人提供的,并且经过人民法院审查通过的担保物,作为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的担保。如果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偿还债务,则人民法院将依照法律程序对这些抵押的担保物进行拍卖、变卖,用所得财产偿还执行申请人;另一种是质押担保。第三人按照有关规定,将担保物(动产或财产)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由法院暂时占有,以此作为担保。如果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偿还债务,则人民法院可省略诉讼步骤,直接行使处分权,将质押物变卖或拍卖,用所得财产偿还债务。
在执行担保中,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至少应满足3 个必要条件:第一是提出时机。在执行程序中,由第三人和被执行人协商一致后,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担保的申请。只有在执行程序中提出申请,才属于执行担保,在执行程序以外提出申请的,属于民事担保,这也是执行担保与执行和解的根本区别。另外,应以书面申请形式提交法院审理,并将书面文件一式两份、各存一份。第二是意思表示。法院在接收被执行人提供的第三人物保申请书后,应当询问申请执行人的意思表示。……